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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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40號)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40號)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于2022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6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和項目;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鎮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召開的日期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并予以公布。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代表。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予以公開。”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說明!
(五)將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修改為:“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建設計劃和預算的調整方案,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六)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般應”修改為“可以”。
2.將第十四條中的“他人”修改為“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
3.刪去第三十條中的“財政”。
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必須遵守、維護憲法和法律,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業期限、就業形態等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手段,阻撓、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本省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四)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基層工會所在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五)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業務指導及支持與幫助。”
(七)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認真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及時予以答復。”
(八)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工會會同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與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培訓;推進職工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工會應當教育職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維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九)將第三十二條中的“統一列支”修改為“統一支付”。
(十)將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或者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十一)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六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修改為“用人單位”。
2.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單位”修改為“用人單位”。
3.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事業單位”修改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4.將第十一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企業”修改為“企業、社會組織”。
5.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企業、事業單位”、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企業”、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所在企業、事業單位”修改為“用人單位”。
6.將第三十二條中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修改為“用人單位”。
7.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修改為“用人單位”。
8.將第三十五條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修改為“用人單位”。
三、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
(一)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集體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在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社會組織簽訂集體合同的,參照本條例執行!彼、江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一)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工資”修改為“報酬”。(二)將第四十條中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修改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三)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參照本條例執行。”
五、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一)將第二條中的“用人單位”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修改為“用人單位”。
六、江西省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一)在第三條中的“企業工會應當”后面增加“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在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級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三)將第二十三條中的“職工”修改為“職工群眾”。
(四)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企業工會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組織職工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能培訓、技術革新、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療休養等活動;推動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開展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工人先鋒號等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培育工匠人才,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
本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述6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