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吉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會
吉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吉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2022年8月31日吉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建設綠色生態宜居美麗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濕地公園等綠化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將城市綠化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根據城市綠地面積和管理成本的變化相應調整。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
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投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地建設和養護。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措施推動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城市綠地建設、保護、管理先進技術,加強綠化植物病蟲害的防治技術研究,保護生物多樣性,組織培育、應用本地適宜的植物品種。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加強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或者具有重要自然生態功能的城市綠地的保護。
第八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市綠地的義務,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損壞城市綠地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的景觀風貌特色、歷史文化特點、城市山水格局和空間布局,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建設需要,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各類綠地以及綠化設施,形成完整有機的綠地系統。
第十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因規劃調整、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調整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并征得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依法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調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城市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就近原則補足相同類別、相同面積的規劃綠地。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候、土壤等自然條件,編制具有本地地域特色的城市綠化樹種規劃以及目錄。
城市綠地設計應當以喬木為主,科學配置喬灌草花,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注重市樹、市花的應用,突出特色,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四季有花、四季有彩。選用外地植物種類的,應當對其適宜性、安全性等進行專項論證并明確相應的技術措施。
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主干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十二厘米。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因特殊情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綠地面積比例達不到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定的易地綠化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臨時綠化的監管。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儲備土地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臨時綠化。
第十四條 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鼓勵和推廣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建設,將立體綠化按相關規定計入建設項目綠地面積,但是折算后的綠地面積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規劃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立體綠化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立體綠化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包含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時,應當就附屬綠化工程規劃核實情況征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城市綠化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居住區、商住樓等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顯著位置設置綠地竣工平面圖并永久公示。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化工程在保修養護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養護。在保修養護期滿后一個月內,移交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的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等城市公共綠地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的機構負責;
(二)機關、事業、企業等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的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收儲土地和征收項目紅線范圍內的綠地,由收儲單位和征收單位負責。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所列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其他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經費,由養護管理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化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做好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澆灌、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綠化設施日常維護等,并做好綠化廢棄物的處置;
(二)樹木花草受損、死亡、缺株或者綠化設施損壞的,應當適時補植、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避免樹木妨礙交通、危害人身安全;
(四)加強巡查,發現損害城市綠地行為的,及時勸阻、制止并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
(五)發現綠地危險性植物病、蟲、雜草或者外來物種,應當立即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在城市公共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占用綠地的批準手續。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辦理延期手續,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綠地期限屆滿后,占用人應當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恢復原狀。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 申請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項目批準文件以及圖紙。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應當盡量避免砍伐、移植城市樹木。
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城市基礎設施維護需要;
(三)發生檢疫性或者新傳入危險性病蟲害;
(四)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五)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六)病蟲害嚴重、瀕臨死亡;
(七)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對樹木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安排申請人易地補植,其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確需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應當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工程建設許可等批準文件。
因同一個工程項目需一次一處砍伐、移植喬木十株、灌木十叢或者綠籬十米以下的,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超過前款規定限度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在審查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地或者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交通、管線以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處理,并告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到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古樹名木實行屬地保護管理。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開展定期檢查;檢查中發現樹木生長異常的,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市政、通訊、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養護管理責任人確定保護綠地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地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剝皮、挖根、采摘花果、攀折樹木,以及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修剪、刻劃、釘釘、纏繞等;
(二)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堆放物料、晾曬物品;
(三)違規在城市綠地上停放車輛、在綠地水域禁釣區垂釣;
(四)向城市綠地傾倒有毒有害物品、排放污水等;
(五)在樹冠下或者草坪、花壇焚燒落葉、枯草或者其他物品;
(六)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種植蔬菜以及其他農作物;
(七)采用不透氣不透水方式封砌、封固樹木根部;
(八)違規在城市綠地內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圍圈樹木;
(九)其他損壞城市綠地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定的易地綠化方案規定的期限、地點、面積補足綠化的,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并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易地綠化,所產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項目顯著位置設置綠地竣工平面圖并永久公示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養護管理責任人不履行養護管理職責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未及時澆灌或者修剪、移植不當,造成樹木花草受損、死亡的,有關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綠地或者臨時占用綠地期限屆滿后未及時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可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樹木價值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還應當按“伐一栽三”進行補植。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經批準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未按照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安排進行易地補植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可以處以樹木價值二倍以下的罰款,并組織進行易地補植,易地補植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1)有第一項至第五項行為的,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2)有第六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城市綠化,是指在城市中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城市綠地,是指在城市中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園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以及規劃確定的綠地。
市樹,是指香樟。
市花,是指杜鵑花。
第三十九條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廬陵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吉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城市綠化相應職責。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