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外僑案件如當地無外事處可就近與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系處理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外僑案件如當地無外事處可就近與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系處理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外僑案件如當地無外事處可就近與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系處理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外僑案件如當地無外事處可就近與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系處理的通報
1951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本年8月13日法督一字第3號關于處理外僑案件應隨時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系的通報,現據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呈報處理謝青鋒與法僑亞力離婚一案,因當地無外事機關,請指示如何處理。經由本院與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歐非司聯系,得其復告:“唐山無外事處,涉及外僑案件可就近與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系處理”。除指復唐山市院遵照外,今后各地辦理涉及外僑案件,如在當地無外事機關,均可酌與各該法院所在地距離較近之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系處理。希即分轉所屬各級人民法院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