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六)發生其他可能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或者投資者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
(七)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十六條 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檢查采取現場檢查、現場調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銀保監會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配合專業機構工作。
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調查時,可以依法采取詢問、查閱、復制等方式,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銀保監會認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
(一)公司信息披露和監管報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反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造成受托管理資產或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嚴重損失;
(三)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本規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可以對其采取暫停新增相關業務,責令調整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未履行職責或存在未經批準實際履職情形的;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機制不完善;
(三)未按規定開展資金運用行為;
(四)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銀保監會依據《保險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給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銀保監會建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市場準入違規檔案,記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違法違規情況,依法對相關主體采取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相關規定開展業務,銀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相關機構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報告或者有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自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銀保監會對其再次出具的報告不予認可,并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可向相關部門移送線索材料,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一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凈資產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等可運用的流動資產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銀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其他資金,不得新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第八十二條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銀保監會規定和自律規則,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銀保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監會令〔2004〕2號)、《關于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11〕19號)、《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2〕90號)同時廢止。
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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