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
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
交通運輸部
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
(a)除裝有吊籃的氣球之外的所有氣球,應當為每個乘員提供安全帶、索帶或者其他約束裝置,除非局方確定其不必要。如果被安裝,該安全帶、索帶或者其他約束裝置及其支撐結構應當滿足本規定C章的強度要求。
(b)對于有單獨駕駛艙的吊籃,應當為駕駛員提供適當的約束裝置,該約束裝置應當滿足本規定C章的強度要求。此外,該約束裝置的設計還應當確保:
(1)駕駛員正確使用并調整該約束裝置后,能夠操作所有必要的操縱器件;
(2)有簡單明了的快速脫扣方法;
(3)將意外脫扣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第31.65條 航行燈
(a)如果安裝航行燈,應當有一個穩定的航空白色航行燈和一個閃光的航空紅色(或者閃光的航空白色)航行燈,有效閃光頻率至少為40次/分,但不超過100次/分。
(b)每個航行燈應當按本條規定的光強提供360°的水平覆蓋。以下光強應當在光源處于穩定工作狀態、所有燈罩和濾色鏡都已安裝并且在制造人的額定最小電壓下確定。對于閃光的航空紅色燈,應當將測量值調整到對應至少130°F的紅色濾光鏡溫度:
(1)通過光源的水平面上的光強應當等于或者超過下列值:
(2)在垂直平面上的光強應當等于或者超過下列值。一個單位的光強對應于本條(b)款(1)項所規定的相關水平面的光強:
(c)穩定的白色燈應當安裝在吊籃、吊架或者其他載人器具以下不超過6.1米(20英尺)處。閃光的紅色或者白色燈應當安裝在穩定白色燈以下不小于2.1米(7英尺),且不大于3.0米(10英尺)處。
(d)應當有收上和存放燈具的裝置。
(e)每個航行燈的顏色應當具有適用的國際照明委員會色度坐標,如下:
(1)航空紅色
“y”不大于0.335;并且
“z”不大于0.002。
(2)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者“y0-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0”為普朗克輻射器相對于“x”值的“y”坐標值。
E章 設 備
第31.71條 功能與安裝
(a)安裝的每項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種類和設計與預定功能相適應;
(2)作永久和明顯的標記,標明其名稱、功能、使用限制或者這些要素的任何組合,如果零件太小而難以作標記,則用標簽標明;
(3)按對該設備規定的限制進行安裝;
(4)安裝后功能正常。
(b)所安裝的每項設備,不得影響任何其他設備的功能而導致產生不安全狀況。
(c)設備、系統和安裝應當設計成在發生可能的故障或者失效情況時防止對氣球的危害。
F章 使用限制與資料
第31.81條 一般規定
(a)應當以飛行手冊的形式為每一氣球提供使用說明。
(b)飛行手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氣球及其技術設備的說明和示意圖;
(2)使用限制、正常程序(包括索具安裝,充氣和放氣)、應急程序和針對該氣球操作特性并且安全運行必需的其他相關信息,手冊的這部分需要得到批準;
(3)允許使用的升力氣體的規范(僅限于輕氣球和混合氣球);
(4)有關地面操作、運輸、儲存的信息。
(c)應當向駕駛員提供使用限制、正常和應急程序、以及針對該氣球操作特性的、并且安全運行必需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31.82條 持續適航文件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規定附錄A編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續適航文件。如果有計劃保證在交付第一個氣球之前或者在頒發標準適航證之前完成這些文件,則這些文件在型號合格審定時可以是不完備的。
第31.83條 醒目性
球囊的外表面應當有一種或者多種顏色的對比色,使其在運行期間明顯可見。也可以用多色的彩旗或者飄帶,只要能表明其足夠大且有足夠的色彩反差使得氣球在飛行中明顯可見。
第31.85條 要求的基本設備
除適航規章對特定運行類型要求的設備外,還要求如下設備:
(a)對所有氣球:
(1)一個高度表;
(2)一個升降速度表。
(b)對熱氣球和混合氣球:
(1)一個燃料量表,如果使用燃料罐則應當具有在飛行中向機組指示每個燃料罐中燃料量的裝置,該裝置應當以適當單位的刻度指示或者以燃料罐容積的百分比指示;
(2)一個球囊溫度指示器,可以為連續讀數型或者發出警告信號型;
(3)一個備用點火源;
(4)一個滅火器。
(c)對于輕氣球和混合氣球配置最小可拋放壓艙物(如適用)。
(d)對輕氣球:一個羅盤。
G章 附 則
第31.91條 施行
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2007年3月15日公布的《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81號)同時廢止。
附錄A
持 續 適 航 文 件
第A31.1條 一般規定
(a)本附錄規定了本規定第31.82條所要求的持續適航文件的編制要求。
(b)氣球的持續適航文件應當包括: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所要求的氣球及其零部件的持續適航文件,以及所需的用來說明這些零部件與氣球相互連接關系的資料。如果零部件制造人未提供相關零部件的持續適航文件,則氣球的持續適航文件應當包含這部分對氣球的持續適航性所必需的信息。
(c)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對如何分發申請人或者零部件制造人制定的持續適航文件更改資料,進行說明。
第A31.2條 格式
(a)申請人應當根據所提供資料的數量,將持續適航文件編成一本或者多本手冊。
(b)手冊的編排格式應當實用。
第A31.3條 內容
持續適航文件的內容應當用中文編寫,并含有下列信息:
(a)說明性資料,包括對氣球特性和數據的說明,達到能夠滿足維修或者預防性維修所需的程度。
(b)氣球及其系統和安裝的說明。
(c)氣球及其部件和系統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資料。
(d)勤務資料,包括有關在運行期間氣球各部件(包括:燃燒器噴口、燃料罐及閥門)勤務工作的詳細資料。
(e)包括氣球每一部分及其球囊、操縱裝置、索具、吊籃結構、燃料系統、儀表和加熱器系統的維修資料,提供建議的清潔、調整、測試和潤滑的周期、適用的磨損容差以及在這些周期內建議的工作程度。但是,如果申請人表明某項附件、儀表或者設備非常復雜,需要專業化的維修技術、測試設備或者專業技術來處理,則申請人可以注明向該件的制造人索取上述資料。還應當包含建議的翻修周期和與手冊適航限制章節之間必要的交叉索引。此外,申請人應當提交一份包含氣球持續適航所需的檢查頻度和程度的檢查大綱。
(f)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對這些故障采取補救措施的排故資料。
(g)關于重著陸后檢查項目和如何檢查的詳細資料。
(h)包括儲存限制在內的儲存準備資料。
(i)球囊及吊籃或者吊架的修理資料。
第A31.4條 適航限制章節
持續適航文件應當包含標題為“適航限制”的章節,該章節應當單獨編排并與文件的其他部分明顯地區分開來。該章節應當規定型號合格審定所要求的強制性更換時間、結構檢查時間間隔和包括球囊結構完整性在內的相關結構檢查程序。
如果持續適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組成,則本條要求的適航限制章節內容應當列入主要手冊中。申請人應當在該章節顯著位置清晰聲明:“本適航限制章節已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規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有關維修和運行的條款所要求的維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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