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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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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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綜合〔2022〕138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水 利 部
2022年3月28日
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維護河湖健康美麗,促進幸福河湖建設,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關于印發機關各司局職能配置內設處室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風景區的建設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為依托,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通過生態、文化、服務和安全設施建設,開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動或者供人們休閑游憩的區域。
第三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為主線,堅守安全底線,科學保護和綜合利用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傳承弘揚水文化,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優質水生態產品,服務幸福河湖和美麗中國建設。
第四條 水利部指導全國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指導所管轄范圍內的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原則為其所依托的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當在政府統籌協調下,充分利用河長制湖長制平臺,發揮各部門資源優勢,建立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水利風景區規劃包括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
第七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全國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本行政區域的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并報水利部備案。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水利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并與有關水利專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程序報批,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風景區,其建設規劃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應當符合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編制標準由水利部制定。
第十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按照批復的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有關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行政許可和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完善基礎設施,體現水文化內涵。
結合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河湖綜合治理、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綠色小水電、移民村落等建設,完善安全、文化、服務等設施。
結合世界灌溉工程遺產、國家水利遺產、水利法治宣傳教育基地、國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園區、國家水情教育基地、節水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等,建設水利知識普及和教育設施、水文化展示場所。
第十二條 水利風景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設施,建立信息檔案和監測數據庫。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三條 依照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評價且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或者省級水利風景區。
國家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部認定。省級水利風景區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申報國家或者省級水利風景區,應當完成景區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無水事違法行為以及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水利工程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
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一般需認定為省級水利風景區二年以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風景區符合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相關要求的,可以直接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
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由水利部制定。
第十五條 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附具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審核后,連同申報材料一并轉報水利部認定。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審核后,報水利部認定。
國家水利風景區申報材料應當包括申請報告、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和實施情況等。
第十六條 國家或者省級水利風景區的名稱、范圍、管理機構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按原程序辦理。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水利風景區經認定后,應當在顯要位置設置水利風景區標志。標志內容應當包括水利風景區標識、水利風景區名稱、認定時間、范圍以及水利設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關說明。
國家水利風景區標識由水利部制定,省級水利風景區標識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水利風景區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利用和調度,并遵守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水資源保護、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規定。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管理與保護制度,合理劃分功能分區,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收集景區內主要設施、水質水量等監測信息,加強水利風景區安全監測。
第二十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已有場所及設施,開展水利科普、水利法治和水文化宣傳教育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風景區內水利遺產調查、保護與利用,建立并完善水利遺產檔案和數據庫,明確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充分挖掘水利遺產時代價值,凸顯水文化元素,創新水利遺產利用方式。
第二十二條 在水利風景區內開展游憩觀光、文化體驗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對水利工程設施、水資源水環境、河湖水域岸線、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響。
水利風景區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和節水設施,鼓勵建設污水收集、凈化和利用設施,使用綠色低碳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景區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編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游覽路線沿線設置路標、指示牌等標識。在不宜對公眾開放區域的顯著位置,應當設置安全警戒標識并落實管控措施;在對公眾開放的區域,應當設置安全警示牌并設立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防護設施正常使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在水利風景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影響防洪和供水安全的;
(二)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亂棄亂堆亂埋垃圾等;
(四)違規存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違規占用河湖水域岸線或者破壞河湖空間完整性、損害河湖功能的;
(六)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
(七)亂搭亂建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利風景區建設與運營。
第五章 監管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利風景區開展監督檢查,充分利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手段加強對水利風景區動態監管。
各地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以將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
第二十八條 國家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要求每年開展自查,并向水利部報送自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水利部組織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五年以上的國家水利風景區開展復核。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省級水利風景區開展復核。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水利部不定期對國家水利風景區開展重點抽查和專項檢查。
第三十一條 因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功能調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國家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部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告。
經復核、重點抽查或者專項檢查發現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國家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水利部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重對水利風景區的宣傳推廣,成效突出的可以納入水利公益性宣傳范圍。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水利風景區內資源、設施、設備或者有其他違反水利風景區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或者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2004年5月8日水利部印發的《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水綜合〔2004〕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