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2第28號)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已于2022年12月1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日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2022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第一條中的“為了規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活動”修改為“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修改為“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內容為:“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內容為:“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四、原第二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內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六、原第三條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每2個月至少舉行1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推遲會議;會議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刪除第二款中的第二個“召集”。
原第四條改為第七條,刪除第一款中的“應當”,“才能”修改為“始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八、原第五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或者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修改為“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九、原第七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全體會議。”
第三款中的“咨詢專家”修改為“聘請的專家”。
第四款修改為:“根據會議議程和日程的安排,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內容為:“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原第八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人員名單包含召集人、出席會議人員、列席會議人員,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小組召集人主持。”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小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報告。”
十一、原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十二、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書面請假,或者向主任委托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會議的出席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列席會議的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及時更換其他負責人列席會議并提前通知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
十三、原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內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內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十五、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七條,刪除第二款中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第三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必要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內容為:“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六、原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八條,句末增加“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報告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十七、原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提議案單位的負責人、聯名提案人中的領銜人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議案文本和說明等有關資料應當在會議舉行2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本款規定。”
十八、原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或者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十九、原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其中的“第一提案人”修改為“領銜人”。
二十、原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交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二十一、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句末增加“由全體會議決定”。
二十二、原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法規案的提出、審議、批準,按照《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的規定執行。
“預算調整案、決算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貴州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的規定執行。
“全國人大代表補選、辭職、罷免的議案提出和審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三、刪除原第二十四條。
二十四、原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六)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七)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九)其他報告。”
二十五、原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除第三款。
二十六、原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項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并監督決議的執行。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中的建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有關法規問題或者重大問題決定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二十七、原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二十八、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對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
二十九、原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開展專題詢問時,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內容為:“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三十一、原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其中“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三十二、原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主要負責人”修改為“負責人”。
第二款修改為:“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十三、原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質詢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十四、原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句首增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三十五、原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句末增加“在分組會議上,召集人應該引導發言圍繞審議主題開展,并合理把握發言時間”;第二款句末增加“并整理歸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三十六、原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三十七、原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三款,內容為:“采用按表決器表決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三十八、原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以決議、決定的形式表示;批準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決議的形式表示。”
三十九、增加一章作為第七章,內容為:
“第七章 公布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及其他事項,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人事任免及其他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布。
“本條規定的公告、決定、決議及人事任免等應當于通過后次日在貴州日報刊載。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當于通過后15日內在貴州日報刊載。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及其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決議、決定及其說明,有關報告、審議審查意見,發布的公告,人事任免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常務委員會網站上刊載。”
四十、原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常務委員會。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主任會議決定。”
四十一、本修正案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