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郵政條例
甘肅省郵政條例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郵政條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6號)
《甘肅省郵政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甘肅省郵政條例
。2012年8月10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5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行業發展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寄遞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市場、安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項目支持,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保障郵政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完善相關配套規定,創造良好的快遞業營商環境,支持快遞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快遞企業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保障用戶、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郵政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郵政業安全保障的日常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住建、財政、商務、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公安、國家安全、民政、人社、交通運輸、海關、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郵政業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經營管理能力建設,創新服務方式,增強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郵政行業組織應當維護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行業發展
第七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郵政業發展規劃和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優質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編制全省郵政業發展規劃。
省、市(州)郵政管理部門和各級郵政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全省統一郵政業發展規劃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扶持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的建設。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旅游區、商業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配套的郵政服務網點和服務設施。
第九條 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至少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人等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場所,并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遞郵件、快件提供便利。
建設城鎮居民樓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鄉鎮農村發展郵政、快遞業務給予政策支持。
鄉鎮應當至少設置一處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行政村應當設置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負責本村郵件和快遞的接收和投遞工作。
地方財政對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建設給予資金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負責提供業務單式、用具和業務方面的支持和指導。
鄉鎮郵政所和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方便群眾用郵。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智能快遞箱(柜)由快遞企業、經營智能快遞箱(柜)的企業建設、經營,或者和物業服務人合作建設、經營。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經相關部門批準在公共場所設置的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公用設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等相關費用,有關部門應當在選址、用地、供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應當用于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基礎設施,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五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普遍服務運郵車輛免辦道路運輸證,在執行郵件運遞任務時免收停車費;進出港口和通過檢查站時,應當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普遍服務運郵車輛、快遞專用車輛需要經過禁行路線、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通知相關企業,并協助保護郵件安全。
第十六條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使用新能源車輛和清潔能源車輛。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稅務、國家電網等部門和企業,落實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新能源車輛購置、使用以及布局建設配套充電設施等方面的政策。
第十七條 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與制造業、農業、商貿流通業等相關企業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絡資源,推動郵政、快遞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郵政和快遞業務,建設進出境郵件互換局、轉運樞紐、郵件或者快件處理中心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郵件、快件管理制度,推動落實便捷通關和相關優惠政策。
進出境郵件互換局、轉運樞紐、郵件或者快件處理中心等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積極在鄉鎮農村,以及偏遠地區發展郵政、快遞業務,完善郵政、快遞網絡和末端網點布局,提升服務效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本地區郵政業綠色發展工作的組織實施,為促進郵政業包裝減量化、中轉循環化、運輸減排化、倉儲節能化等環節的綠色建設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全面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有關規定,建立實行碳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報告碳管理工作信息和數據,并確保真實、完整、準確。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優先采購使用經過綠色認證的包裝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郵件、快件包裝的減量化、標準化、循環化,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避免過度包裝,防止浪費和污染環境。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節能、高效、綠色環保的原則進行生產場所設計建設和設備購置使用,搞好節能減排工作,促進綠色發展。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障從業人員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職業培訓等方面享有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和保障責任。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操作規范、安全生產、交通安全、綠色環保和包裝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快遞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定工作。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普遍服務標準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郵政特殊服務要求,為特定單位和特定人員提供優質服務,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停止、延遲、減少頻次辦理郵政特殊業務或者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郵政企業開放郵政網絡,為快遞、物流、電商和供銷等企業提供服務支持,發揮網絡公共服務作用,提升郵政網絡資源使用效率,滿足社會多重用郵需要。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禁限寄物品目錄、郵件和匯款查詢、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并提供必要的服務用品(具)。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在城市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于六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于五天,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五次。
郵政營業網點調整營業時間時,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發布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具備通郵條件的住宅或者單位,郵政企業應當自住戶和單位辦理郵件投遞手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郵。
尚不具備通郵條件的地段、單位或者個人的郵件、報刊,投交雙方可商定投交點,也可設立郵件代投點,統一接收郵件。未設置收發室的居民小區、未設置信報(包)箱或者信報(包)箱不能使用的城鎮居民樓房,社區委員會或者其物業服務人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服務提供必要協助或者代收服務。
第三十條 用戶交寄信件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并正確填寫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郵政企業應當根據變更后的地名和門牌號碼進行投遞。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
。ǘ┻`反國家規定,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不進行實名收寄、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ㄈ┥米宰兏]政普遍服務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或者搭售商品;
。ㄋ模o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服務;
(五)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讲、隱匿、毀棄、盜竊郵件,貪污、冒領用戶款物;
。ㄆ撸┏鲎狻⒊鼋鑾в朽]政專用標志的車輛或者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ò耍┓、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并按照許可的業務范圍、地域范圍提供快遞服務。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并及時更新。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分立、合并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有效期內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對尚未投遞的快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門戶網站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投遞范圍、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
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時,應當標明快件的重量、資費等信息,并在用戶可查詢的位置注明服務時限、保價及賠償條款等保障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
用戶應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準確提供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及所寄物品的品名、性質和數量。
第三十五條 快遞企業為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提供寄遞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他快遞企業進入。
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快遞企業、快件包裝、定時派送、投遞方式等方面為收件人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快遞服務選擇。
第三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寄件人在快遞運單上提供的收件人地址、姓名(名稱),或者約定的方式投遞快件。未經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不得改變投遞地址,不得通知由收件人自取或者另外加收投遞費用。經收件人同意,快遞企業可以將快件放置在快遞箱(柜)、驛站、共同配送點等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十七條 快遞企業組織投遞應當不超出向用戶承諾的服務時限,同城快件超過承諾時限三日,省內異地和省際快件超過承諾時限七日視為徹底延誤,快遞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快遞企業對快件提供至少兩次免費投遞。因收件人的原因投遞兩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遞企業投遞的,快遞企業可以加收費用,并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第三十八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孤秶颐孛;
。ǘ┻`反國家規定,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不進行實名收寄、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ㄈ┫嗷ゴú倏v市場價格,或者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ㄋ模┟坝盟嗣Q、品牌、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五)伙同電子商務經營者虛構交易,誤導用戶消費;
。╇[匿、毀棄、私拆、暴力分揀快件;
(七)故意積壓、截留、延誤快件或者無故拒絕、拖延、中斷寄遞服務;
。ò耍┻`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快遞業務的信息;
。ň牛┘倪f國家機關公文;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快遞從業人員上崗前,按照相關要求對其進行駕駛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考核,確?爝f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駕駛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識,并加強日常教育、管理。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專用車輛的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車輛安全性能良好。
快遞企業、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快遞專用車輛從事與快遞經營活動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快遞從業人員駕駛快遞專用車輛,除遵守非機動車通行、車輛停放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ㄊ褂脤崟r定位監控裝置;
(二)佩戴安全頭盔;
。ㄈ┎坏么钶d其他人員;
。ㄋ模┎坏迷隈{駛室放置貨物或者在廂體邊側加掛貨物。
禁止駕駛無號牌、行駛證或者偽造、變造、冒用號牌、行駛證的快遞專用車輛上道路行駛;禁止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快遞專用車輛上道路行駛。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時,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應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證件,對寄件人進行身份查驗,登記身份信息,當場驗視內件,并作出驗視標識和信息記錄;寄件人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或者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向特定寄件人長期、批量提供郵政、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四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寄遞包裝物管理制度,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物,使用的包裝物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以及苯類溶劑殘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質作為郵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安裝安全檢查設備,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并對經過安全檢查的郵件、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委托第三方企業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郵件、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智能快遞箱(柜)運營企業應當對其營業場所、快遞末端網點、智能快遞箱(柜)進行全天候、全覆蓋的視頻監控,處理場所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覆蓋各出入口、主要生產作業區域。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保存和報送有關數據。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用戶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按照規定銷毀包裹、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州)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應急保障機制納入本級應急管理體系。
省、市(州)郵政管理部門和各級郵政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五十條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訂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重大通信事故、重大服務阻斷、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機制并妥善處置,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省、市(州)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投訴糾紛調解機制,規范投訴處理程序,加快處理速度,化解矛盾糾紛。
第五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受理用戶投訴處理機制,統一對外服務,接受用戶對服務質量的監督,對用戶的投訴在七日內進行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五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快遞服務的監督管理,及時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及時向社會通告本轄區用戶申訴處理等有關郵政業服務質量情況。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交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在十日內處置完畢,并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從業人員的招錄、審查和考核獎懲制度,完善快遞從業人員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
快遞企業應當結合快遞從業人員正常勞動時間內平均派送數量、勞動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保障快遞從業人員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五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告企業有關經營、服務質量和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等情況,提供準確、完備的統計數據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平。
第五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規定協助財政、審計部門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補貼資金實施監督。
第五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機制,加強風險分類監管運用。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合監督檢查,持續推進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工作,依法落實失信約束和聯合懲戒制度,提高郵政業信用水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使用包裝物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質作為填充材料,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郵政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本條例所稱特殊服務,包括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送等服務。
本條例所稱快遞企業,包括所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