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兩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兩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兩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25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兩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于2022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30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兩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兩項地方性法規:
一、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1996年9月25日通過)
二、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1997年9月22日通過,2012年7月26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