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08號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2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易會滿
2023年2月17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189 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 2010 年 10 月 11 日、2012 年 5 月18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2013 年 10 月 8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11 次主席辦公會議修訂 根據 2014 年 3 月 21 日、2015 年 12 月 30 日、2017 年 9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15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 次委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時公司股東向投資者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適用本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履行本辦法中發行人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
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證券交易所制定的發行承銷制度規則,建立對證券交易所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的監督機制,持續關注證券交易所發行承銷過程監管情況。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對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等進行自律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對承銷商、網下投資者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定價與配售
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證券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證券的定價方式。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通過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可以初步詢價后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后,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數量二千萬股(份)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不得直接定價。
通過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不得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已經或者同時境外發行的,通過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還不得超過發行人境外市場價格。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直接定價方式的,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第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應當向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交易所規則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詢價。上述詢價對象統稱網下投資者。
網下投資者應當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良好的定價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前提下,協商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并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第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主承銷商應當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規定,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第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
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可以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分別報價,具體適用證券交易所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價格或價格區間確定后,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第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然后根據剩余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的配售對象不得參與網下申購。最高報價剔除的具體要求適用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數量在四億股(份)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十家;公開發行證券數量超過四億股(份)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二十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第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證券的對象。
第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在主板上市的,公開發行后總股本在四億股(份)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六十;公開發行后總股本超過四億股(份)或者發行人尚未盈利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七十。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公開發行后總股本在四億股(份)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七十;公開發行后總股本超過四億股(份)或者發行人尚未盈利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八十。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安排不低于本次網下發行證券數量的一定比例的證券優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等配售,網下優先配售比例下限遵守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余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其他投資者。
安排戰略配售的,應當扣除戰略配售部分后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第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應當結合行業監管要求、資產規模等合理確定申購金額,不得超資產規模申購,承銷商應當認定超資產規模的申購為無效申購。
第十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網下發行證券設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具體安排適用證券交易所規定。
第十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數量超過網上初始發行數量一定倍數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一定數量的證券。有效申購倍數、回撥比例及回撥后無限售期網下發行證券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比例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將網上發行部分向網下回撥。
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下初始發行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
第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上投資者應當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證券申購。采用其他方式進行網上申購和配售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網下發行應當和網上發行同時進行,網下和網上投資者在申購時無需繳付申購資金。
網上申購時僅公告發行價格區間、未確定發行價格的,主承銷商應當安排投資者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
投資者應當自行選擇參與網下或網上發行,不得同時參與。
第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要求網下投資者繳納保證金,保證金占擬申購金額比例上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第十九條 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申購證券獲得配售后,應當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網上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內多次未足額繳款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同證券交易所進行自律管理。
除本辦法規定的中止發行情形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可以在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前提下約定中止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并預先披露。中止發行后,在注冊文件有效期內,經向證券交易所報備,可以重新啟動發行。
第二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投資者棄購數量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比例較大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就投資者棄購部分向網下投資者進行二次配售,具體要求適用證券交易所規定。
第二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實施戰略配售。
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不得參與本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參與戰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應當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其承諾認購數量的證券,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證券持有期限不少于十二個月,持有期限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證券。借出期限屆滿后,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證券返還給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
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應當使用自有資金認購,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參與配售,但依法設立并符合特定投資目的的證券投資基金等除外。
第二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實施戰略配售的,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的數量應當不超過三十五名,戰略配售證券數量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比例應當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根據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證券限售安排等情況,合理確定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數量和配售比例,保障證券上市后必要的流動性。
發行人應當與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主承銷商應當對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的選取標準、配售資格等進行核查,要求發行人、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就核查事項出具承諾函,并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的選擇標準、向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配售的證券數量、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可以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前述資產管理計劃獲配的證券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十。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按照前款規定參與戰略配售的,應當經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參與人員的姓名、擔任職務、參與比例等事項。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證券配售的具體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證券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十五。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公司股東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協商確定首次公開發行時公司股東之間各自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價格應當與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相同。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的股份,公司股東已持有時間應當在三十六個月以上。
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股份發售后,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
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具體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第二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配售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對象配售證券:
(一)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
(四)本條第(一)、(二)、(三)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過去六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通過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禁止配售對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
(二)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
(三)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證券;
(四)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
(五)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六)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
(七)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
(八)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九)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
第三章 證券承銷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采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采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采用代銷方式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后的處理措施。
證券發行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三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二十九條 證券發行采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或者認購邀請書中披露發行失敗后的處理措施。證券發行失敗后,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認購人。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和募集資金進行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對網下發行過程、配售行為、參與定價和配售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及其與發行人和承銷商的關聯關系、資金劃撥等事項進行見證,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在證券上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在驗資完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驗資報告、專項法律意見書、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一并通過證券交易所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未采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以下簡稱配股)的,應當采用代銷方式。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采用自行銷售方式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后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時間為股息、紅利發放日,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實施完畢時間為除權日。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或者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網上投資者在申購可轉換公司債券時無需繳付申購資金。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增發或者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經審慎評估,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準。
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后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可以在增發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具體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十三條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不得超資產規模申購、第二十條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二次配售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也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其他補償。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采用競價方式的,認購邀請書內容、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范圍、發行價格及發行對象的確定原則等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的關聯方不得參與競價。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證券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第四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招股意向書刊登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推介和詢價,并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當與向網下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夸大宣傳,或者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三年并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和配售過程。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公告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并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和承銷過程中公開披露以下信息,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一)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定價方式、定價程序、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條件、證券配售原則、配售方式、有效報價的確定方式、中止發行安排、發行時間安排和路演推介相關安排等信息;發行人股東進行老股轉讓的,還應當披露預計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
老股數量,并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二)網上申購前,應當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擬申購數量;剔除最高報價有關情況;剔除最高報價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有效報價和發行價格或者價格區間的確定過程;發行價格或者價格區間及對應的市盈率;按照發行價格計算的募集資金情況,所籌資金不能滿足使用需求的,還應當披露相關投資風險;網下網上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數量;回撥機制;中止發行安排;申購繳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轉讓方案的,還應當披露老股轉讓和新股發行的確定數量,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并提示投資者關注,發行人將不會獲得老股轉讓部分所得資金;
(三)采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說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剔除最高報價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的孰低值的;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四)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投資者名稱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并明確說明自主配售的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對于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于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當列表公示并著重說明;披露網上、網下投資者獲配未繳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的包銷比例,列表公示獲得配售但未足額繳款的網下投資者;披露保薦費用、承銷費用、其他中介費用等發行費用信息;
(五)實施戰略配售的,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
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披露發行市盈率時,應當同時披露發行市盈率的計算方式。在進行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當合理確定發行人行業歸屬,并分析說明行業歸屬的依據。存在多個市盈率口徑時,應當充分列示可供選擇的比較基準,并按照審慎、充分提示風險的原則選取和披露行業平均市盈率。發行人還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發行市盈率及與同行業市盈率比較的相關信息,但應當披露市銷率、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內部防火墻制度,發行承銷監管部門與其他部門隔離運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及時總結發行承銷監管的工作情況,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發行承銷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發現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按照自律監管規則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與證券承銷業務相關的文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證券交易所在發行承銷監管過程中,發現重大敏感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輿情、重大違法線索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請示報告。
第五十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申購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按照自律監管規則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采取認定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等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獎懲措施。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擅自公開發行或者變相公開發行的證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措施。
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四)向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網下投資者配售證券,或向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配售的對象配售證券;
(五)未按本辦法要求披露有關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則和方式配售證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實施的行為;
(七)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辦法要求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相關資料;
(九)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一)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二)夸大宣傳,或者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三)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信息。
第五十四條 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規定的,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發現發行承銷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止發行。
第五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發現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失當的,可以責令證券交易所改正。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交易所發行承銷過程監管工作進行年度例行檢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按一定比例對證券交易所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等相關工作進行抽查。
對于中國證監會在檢查和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證券交易所應當整改。
證券交易所發現重大敏感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輿情、重大違法線索未向中國證監會請示報告或者請示報告不及時,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對發行承銷監管工作的檢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國證監會的整改要求進行整改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相關責任。
第五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將遵守本辦法的情況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依法實施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北京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發行與承銷適用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的發行程序參照本辦法關于上市公司增發的相關規定執行,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的發行程序參照本辦法關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相關規定執行,《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公募基金”是指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是指企業年金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是指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的保險資金。
本辦法所稱“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同行業最近一個月靜態平均市盈率;
(二)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未發布本款第(一)項市盈率的,可以由主承銷商計算不少于三家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二級市場最近一個月靜態平均市盈率得出。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過”“低于”均含本數,所稱“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