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八十六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2月16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2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199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1997年11月1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醫(y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2月16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
市人民代表大會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在本行政區(qū)域的實施。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依法行使職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由大會秘書處向主席團報告。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為會議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執(zhí)行主席分組名單草案;
(四)提出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五)提出會議有關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六)決定列席會議人員;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法規(guī)草案發(fā)給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會議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法規(guī)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
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草稿等,一般應當于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發(fā)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討論大會會議有關事項,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代表團團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傳達有關事項;
(六)處理代表團的其他工作。
副團長協(xié)助團長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是: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事項的決定。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選舉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的選舉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交由各代表團審議。
各代表團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計劃預算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有關專門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在會議期間履行各自的職責。其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代表中提名,提交大會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大會會議;
(二)領導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出應當由大會會議選舉的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及處理意見;
(八)發(fā)布公告;
(九)辦理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獲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四條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和通過決議、決定的辦法;
(四)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擔任每次全體會議執(zhí)行主席的名單;
(六)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的審議意見,或者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有關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會務工作組,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fā)言。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整理簡報印發(fā)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fā)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fā)會議。會議簡報、發(fā)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fā)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fā)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電子化報到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主席團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必要時可以邀請?zhí)岢鲎h案的代表列席,聽取意見;提出議案的代表也可以申請列席,發(fā)表意見。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的審查意見,應當向主席團作出書面報告。
主席團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委員會提交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決定。大會會議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決定印發(fā)代表。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主席團將議案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可以并交有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作出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出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議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法規(guī)議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guī)議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并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修改后的法規(guī)草案,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并將修改后的法規(guī)議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fā)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guī)案,應當將法規(guī)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后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對于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并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及時反饋提案代表,并印發(fā)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決定的議案,需要在本次會議閉會后由有關機關、組織辦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及時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舉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議案辦理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負責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認真辦理,并就議案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大會會議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于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工作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計劃預算委員會匯報,由計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計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計劃預算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fā)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本級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計劃預算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并由主席團決定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和中長期規(guī)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聯(lián)合在代表中提名;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聯(lián)合提名。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lián)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市級機構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和專門委員會人選表決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 提名的本市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符合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的,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提名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的,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的,直接進行選舉;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的,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48小時。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二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設秘密寫票處。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并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應當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經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進行審議。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后,應當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報告作補充說明。
詢問事項應當是與審議的議案和報告有關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書面提出,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二條 質詢案可以就下列事項提出質詢:
(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執(zhí)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
(五)有關重大失職和瀆職的問題;
(六)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質詢案不得涉及屬于代表個人利益的問題以及進入訴訟程序的具體案件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 質詢案的答復方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大會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也可以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質詢和答復質詢的情況印發(fā)會議,也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fā)范圍。
第五十四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出質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對該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lián)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報告作出相應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其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并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fā)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六十三條 主席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fā)言。代表要求在大會發(fā)言的,應當于會前報名,并將發(fā)言主要內容提交會議執(zhí)行主席,由會議執(zhí)行主席按照報名先后安排發(fā)言,或者決定由會議秘書處印發(fā)書面發(fā)言材料。
代表臨時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經會議執(zhí)行主席許可,始得發(fā)言。
第六十四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每次會議每人可以發(fā)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五分鐘,對同一議題的第二次發(fā)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執(zhí)行主席同意的,發(fā)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五條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成員、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派的代表的發(fā)言,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執(zhí)行主席同意,發(fā)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六條 表決議案、決議、決定需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參加表決方為有效,獲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七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書面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因特殊情況不能使用表決器表決的,由主席團確定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有關事項,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或者舉手方式。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由主席團發(fā)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fā)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主席團發(fā)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決議、決定,發(fā)布的公告,以及法規(guī)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深圳人大網刊載。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決議、決定以及相關報告,發(fā)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深圳特區(qū)報》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guī)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