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臺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政府
臺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臺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2019年6月28日臺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公布 2022年12月19日臺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修訂 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建設和諧、文明、宜居的城鄉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全部行政區域以及臺州灣新區全部管理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各縣(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地點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重大民俗活動、重大慶典活動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舉行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一百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四)軍事設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宗教活動場所;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九)機場凈空保護區內;
(十)商品交易市場和建筑工地;
(十一)高層建筑、地下建筑;
(十二)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領導。
臺州灣新區管理機構按照市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學校、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的布設,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后確定。
第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建立煙花爆竹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煙花爆竹進貨日期、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和供貨者等內容,并留存1年備查。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法生產、銷售、運輸、存放、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向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舉報人反饋。
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運輸、存放、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