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
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
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
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
(2022年7月25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3號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杭州灣跨海大橋(以下簡稱大橋)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橋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橋安全保衛、道路交通安全、通航安全、路政管理、運營服務、養護維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橋,是指沈海高速公路杭州灣跨海大橋段(K1380+000—K1416+000,以下簡稱大橋段)及其附屬設施、海中平臺和南(北)岸服務區。
第四條 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大橋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組成的大橋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按規定聯合設立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大橋管理機構)。
大橋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橋安全保衛、運營服務、養護維修、應急管理、綜合協調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
(二)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實施大橋養護、經營、使用、服務等活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協調公安、交通運輸、海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大橋段治安、交通安全、路政、通航安全、消防安全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協調大橋所在地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實施海中平臺和南(北)岸服務區的治安、旅游、衛生、食品安全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五)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寧波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橋段交通運輸監督管理工作。
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大橋段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嘉興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大橋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大橋所在地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大橋治安、水利、海洋、漁業、旅游、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消防救援、食品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大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大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第八條 寧波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氣象和大橋管理機構、大橋經營管理者建立大橋段數字化、信息化全程監測監控體系和管理聯動機制,實行大橋段通行車輛、視頻監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數據交換和共享。
第九條 大橋段機動車通行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
在大橋段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大橋段限速標志或者電子顯示屏公告的最高時速內行駛;
(二)除車輛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外,不得在車道、應急車道停車和上下乘客;
(三)除應急救援車輛外,禁止貨運車輛駛入海中平臺;
(四)法律法規關于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車貨總質量、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貨運車輛,申請在大橋段通行的,負責審批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大橋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第十一條 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大橋段實行交通控制、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事先征求大橋管理機構的意見。情況緊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實施交通管制后及時通報大橋管理機構。
大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大橋段氣象條件、通行車輛等實際狀況,或者大橋維修施工等需要,向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采取或者撤銷大橋段交通管制的建議。
第十二條 嘉興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按照大橋設計技術指標,設置通航航道助航標志、通航孔通航凈空高度和寬度標志以及橋梁防撞設施設備。
船舶航經大橋水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特殊航行規則。
第十三條 大橋經營管理者開展可能有礙通航安全的大橋養護、維修、檢測等施工作業時,應當提前向嘉興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水上交通管制的建議。
大橋水域實施臨時性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由嘉興海事管理機構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禁止在大橋管理范圍內違法從事采砂、采礦、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以及進行爆破作業等危及大橋安全的活動。
大橋管理范圍由大橋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擬定,報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大橋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大橋經營管理者制定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年度計劃,定期對大橋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定,組織養護單位按照國家、省規定及標準進行養護,保證大橋段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大橋段養護年度計劃應當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大橋管理機構在履行日常管理職責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有關執法部門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大橋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附屬設施,是指為了保障大橋安全暢通而設置的通信、監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費、照明、測量標志、風障、聲障、給排水、界樁、航標、隔離柵、輸變電服務、橋梁防撞等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建(構)筑物和綠化。
(二)海中平臺,是指與大橋(K1397+105)連接并延伸至海上的具有備勤值守、收費管理、海事監控、應急救援和休閑觀光服務等功能的場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8日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聯合發布的《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暫行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