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紹興市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
紹興市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紹興市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2022年1月15日紹興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防治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的防治,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柴油動力移動源,是指以柴油作為動力來源的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
本辦法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駛、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機場地勤設備、發電機組等機械設備。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保障經費投入,健全監督管理體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建立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統,整合防治政策、排放標準、注冊登記、定期檢驗、監督抽測、維修治理、分級管理、行政處罰等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實時更新。
第六條 本市實行柴油動力移動源分級管理制度,按照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將在用柴油動力移動源分為低、中、高以及超標排放四級進行分級管理。具體等級劃分方案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在用柴油動力移動源分級管理名錄和分級管理實施方案。
第七條 分級管理名錄應當依據定期排氣污染檢測或者監督抽測的結果確定在用柴油動力移動源的排放等級并進行實時更新調整。首次對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分級,無排氣污染檢測信息的,可以按照其出廠設置的排放階段進行分級。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首次納入分級管理名錄或者更新調整的信息及時告知柴油動力移動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柴油動力移動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認為分級結果與實際排放情況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排氣污染檢測進行核實。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柴油動力移動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主動申請污染物排放檢測。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等措施推廣應用低排放移動源,限制高油耗、高排放移動源的發展,推進高排放移動源依法淘汰、置換或者尾氣治理改造工作,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排放、超標排放柴油動力移動源的監管力度,增加監督抽測頻次。
第九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推進清潔化生產,開展優良文明工地、綠色單位等評優評先活動,應當對實現柴油動力移動源低排放化提出具體要求。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購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涉及柴油動力移動源的,該移動源應當符合低排放要求;已采購的柴油動力移動源為非低排放的,應當進行治理改造;已采購的工程或者服務所使用的移動源為非低排放的,應當鼓勵供應商進行治理改造。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低排放移動源。
第十條 柴油動力移動源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用重型柴油車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排氣污染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測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在用機動船舶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進行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不得運營。
第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劃定、調整高排放重型柴油車禁止通行區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并向社會公告。
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在高排放重型柴油車禁行路段設置禁令性標志、標線。
建設單位應當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內的工地設置相關禁用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工作。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編碼登記,并按照規定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上安裝環保標牌。
第十三條 未經編碼登記或者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進入作業現場施工。
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入作業現場施工,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通過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核實其編碼登記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做好進出場情況、燃料和氮氧化物還原劑購買使用等臺賬管理記錄。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施工工地、礦山等作業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狀況加強監管和巡查,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柴油、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等產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產品的質量監管,定期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柴油動力移動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油品。
第十五條 從事客運、物流、環衛、郵政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租賃經營等柴油動力移動源重點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排氣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宣傳教育,及時對柴油動力移動源進行保養與維護,按時參加排氣污染檢測,做好柴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等油品的購買使用記錄并保留相關購買憑證,確保本單位柴油動力移動源符合排放標準。
柴油動力移動源重點使用單位具體名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建立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且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通報,由相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設完善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監控平臺,逐步采用電子標簽、電子圍欄、遠程排放在線監控系統等技術手段對柴油動力移動源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實時監控。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在交通干道、禁行區出入口等重要點位設置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檢測信息識別系統、黑煙抓拍系統等設施。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遙感監測、攝影攝像等技術手段發現在用柴油動力移動源可能超標排放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有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通報生態環境部門。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采用現場檢測、黑煙抓拍、車載診斷系統檢查、在線監控等方式調查收集柴油動力移動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證據。
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生態環境部門查明重型柴油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建立檔案,依法保存有關證據材料,責令重型柴油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十五日內進行維修并重新進行排氣污染檢測。重型柴油車逾期后未重新檢測合格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收集的證據材料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檢測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測,并與生態環境部門信息聯網。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集匯總柴油動力移動源排氣污染檢測機構名稱、地址、咨詢電話等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柴油動力移動源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并按照規定明確質量保證期。維修完成后,應當向委托修理方提供維修合格證明、維修清單。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駕駛定期排氣污染檢測不合格的重型柴油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