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四川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2號)
《四川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四川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的組織和工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務委員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負責聯系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系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設和管理代表聯絡站等代表履職平臺,為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三)服務保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做好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協助代表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安排,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和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以及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等活動,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安排,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關于承辦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以及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的情況報告;
(六)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安排,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開展檢查,參加立法調研等活動;
(七)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定期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聯系選民、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活動,建立代表履職檔案;
(八)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安排,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培訓;
(九)聽取和反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協調和督促涉及所在街道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十)指導街道轄區內群眾有序參與民主管理;
(十一)協助常務委員會做好街道轄區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罷免等有關工作;
(十二)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設主任一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副主任、若干名委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應當專職配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職副主任。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主任一般從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負責人大街道工委全面工作,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議定的有關事項。
人大街道工委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人大街道工委的聯系,并建立工作通報制度。
街道辦事處召開重要會議時,應當邀請人大街道工委負責人參加,聽取其對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有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召開重要會議時,可以邀請人大街道工委負責人參加。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有關報告、參加執法檢查后,應當及時將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連同有關報告,一并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研究辦理,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辦理情況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報告常務委員會,并向代表通報。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將有關問題列入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安排。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聯系選民和群眾等活動中收集匯總的意見和建議,屬于本街道職權范圍內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研究辦理;不屬于本街道職權范圍內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辦理情況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饋。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組織街道轄區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居民代表、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以及社會有關方面,通過召開會議等方式,聽取和反映對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實事等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溝通協商,推動解決群眾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對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作出統籌安排,定期聽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況和工作計劃的報告,研究解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問題,推動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開展工作。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分工聯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確與人大街道工委進行日常工作聯系的工作機構。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人大街道工委的溝通聯系和工作協同,共同推動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加強代表履職平臺建設,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聯系代表、代表聯系群眾的工作機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人大街道工委通過基層聯系點、代表聯絡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將聽取和收集的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或者轉交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
第十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聯系代表、聯系群眾、視察調研、學習培訓、檔案管理等制度,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十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應當納入干部隊伍建設總體規劃。
常務委員會應當開展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加強專業化建設,提高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能力水平。
第十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經費,納入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比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