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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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2年8月24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4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六章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國際科技創新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科學技術進步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開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工作,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發展的戰略支撐,深入實施科教興省戰略、人才強省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科技強省。
第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支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催生發展新動能,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支持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省實驗室以及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和工程技術創新平臺等成為戰略科技力量,與在蘇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等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共同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全面提升江蘇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地位。
第六條 統籌發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強化重點產業供應鏈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提升科技支撐公共安全應急水平。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優化科學技術發展環境,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規劃,統籌本地區重大科技發展布局、資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研究解決本地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和考核評價體系,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管理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普及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科普場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推動科普培訓和科普資源開發,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科學技術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科學技術協會是發展科普事業的主要力量。國家機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充分利用科普資源積極參與和支持各類科普活動。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科技創新發展獎等獎項,對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圍繞本地區內優先發展的產業和領域,建立和完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體系。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化整體部署,統籌規劃和組織推進全省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工作。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科技強省建設要求相適應的穩定支持基礎研究投入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體系,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礎研究。
第十三條 省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
省自然科學基金可以與地方或者創新型領軍企業等社會力量共同實施重大基礎研究項目,依托基礎研究平臺開展科學前沿問題研究。
第十四條 支持高等學校完善學科布局,推進學科交叉融合,強化基礎研究基地建設,加大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力度,增強基礎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探索賦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在基礎研究方向選擇、課題設置、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更大自主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圍繞本地區產業需求,制定相關政策,支持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業重大科技創新計劃和重大技術推廣計劃,建立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加快培育現代種業、農業特色產業和主導產品,支持農業自主創新、關鍵共性技術攻關以及農業技術成果轉化,利用農業科學技術引領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十七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知識交流和技術轉移,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建立專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的技術轉移中心。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應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度。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成果中試、工程化和產業化開發以及應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按照包容審慎原則,推動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
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鼓勵省地協同實施重大項目,加快自主創新成果的轉化應用,培育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升產業自主可控能力。
第十九條 支持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建立優勢互補、分工明確、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按照市場機制聯合組建研究開發平臺、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第二十條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接受企業、其他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合同雙方可以自主約定成果歸屬、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職務科技成果歸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所有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用于獎勵研發團隊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計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并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委托項目經費,實行有別于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方式,可以自主確定使用范圍和標準以及分配方式,且作為項目評估評審或者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發展研究開發公共服務平臺、技術市場,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創新創業服務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網絡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和創新創業服務體系,促進科學技術資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企業牽頭承擔國家和本省的科技攻關任務,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財政性資金資助、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多種方式給予企業支持,鼓勵、引導企業加大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
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速折舊。
第二十六條 支持企業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構建長效合作機制。
鼓勵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立創新聯合體、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和創新創業平臺,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協同創新,完善知識產權共享機制。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考核范圍。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成果轉化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事務管理,提升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鼓勵和支持企業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培育并保護自主品牌。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調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賦予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科技體制改革的自主權和探索權,支持其聚焦科學研究到技術轉化的關鍵環節,提升全球創新資源集聚與配置能力,探索創新成果產業化新機制,構建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優化創新生態。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布局建設以省實驗室為引領、省重點實驗室為支撐的實驗室體系,提供穩定的財政投入和條件保障,支持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的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基礎理論與技術前沿的突破和創新,創建國家實驗室(基地)。
支持在蘇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面向關鍵領域技術創新需求,聚焦優勢產業和未來產業,統籌構建技術創新中心體系。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國家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和制造業創新中心,突破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技術瓶頸制約,開展跨區域、跨領域、跨學科協同創新與開放合作,促進產業技術創新。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產業布局,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企業建設工程技術創新平臺,促進科教資源與產業創新有效集成、資源共享和交流協作。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以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為目標的重大創新平臺建設。
第三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圍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提供公共科技供給和應急科技支撐,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機制。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職責明確、評價科學、開放有序、管理規范的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向國內外公開招聘。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擴大選人用人、職稱評聘、薪酬分配、機構設置、科研立項、設備采購、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享受人才政策、獲取創新資源等方面享有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同等權利,公平參與競爭。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在合理范圍內實行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支持發展投入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引導新型創新主體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省統籌優化全省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卓越工程師和大國工匠等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保障制度。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和投入力度,優先支持高層次青年科學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團隊、跨行業和部門的研究隊伍承擔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依托重大科研和工程項目、重點學科和科研基地、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項目,培養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高端人才。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加快引進具有世界先進水平和國內頂尖水平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相關專項資金,資助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流動機制,為科學技術人員的合理流動創造環境和條件。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互聘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確定崗位聘用條件,自主聘用人員,規范聘后管理。
建立科學技術關鍵崗位和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的國內外公開招聘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構建充分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優化收入結構,提高工資水平;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和榮譽激勵。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
第四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到企業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并取得合法報酬,或者離崗創新創業。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對基礎研究等方面人才評價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將科學技術人員承擔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等活動的實績,作為專業技術考核評價和職稱、職務評聘的重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科學技術人才在企業設立、科研項目申報、職稱評定、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戶、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四十七條 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等在競聘專業技術職務、參與科學技術評價、承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接受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鼓勵老年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善有利于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的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關心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對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在項目申報、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等方面,適當放寬期限要求。鼓勵和支持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對承擔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未取得預期成效但已盡到誠信和勤勉盡責義務的,可以按照規定免除相關責任,不影響其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
第六章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制度,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
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納入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共享義務,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運行、維護、使用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有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統籌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建立聯合評議工作協調機制,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展聯合評議。
第五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考核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考核評價工作,公布考核評價結果。對共享成效顯著的管理單位,給予資金、政策等方面支持。
第五十二條 本省與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協同機制,在購置建設評議、服務規則制定、服務信息互通、開放共享評價等方面加強協作,實現科技優勢互補和資源高效利用。
第五十三條 本省根據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需要和國家有關部署,推動建設和完善長三角區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平臺。
省共享服務平臺應當與長三角區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平臺互聯互通,為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跨區域共享服務。
第五十四條 支持與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創新券通用機制,發揮科技創新券在長三角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國際科技創新合作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地區域定位和優勢,建立面向區域發展的科技創新與發展機制,構建各具特色和優勢互補的區域協同創新體系。鼓勵地方探索具有區域特色的科技創新發展路徑。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批準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等科技園區。支持省級科技園區建設成為國家級科技園區。鼓勵科教創新資源富集、產業優勢明顯的地方探索創建科技園區。
省人民政府支持各類科技園區打造創新高地、人才高地、產業高地,建設成為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和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
第五十七條 鼓勵縣級人民政府開展創新型縣(市、區)建設,探索縣域科技體制改革,集聚創新資源,優化創新創業生態,培育發展新動能,促進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區域科技創新中心,發揮輻射帶動、深化創新改革和參與全球科技合作的作用。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加快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提升一體化發展水平,建設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試驗區、區域創新一體化先行區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經濟發展高地。
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科技創新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跨區域協同創新,促進形成優勢互補、高效合作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參與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推動政策銜接聯動、科技創新平臺共建、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支持與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聯合實施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共同開展核心技術攻關,提升重大創新策源能力。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跨區域創新合作,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和高效集聚。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機制,健全政府間產業技術研發合作機制,參與“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融入全球科技創新體系。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以及科學技術進步重大需求,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加速國外先進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孵化,提升對引進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能力。
第六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完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布局,多途徑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推動國際合作園區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與國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共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技術服務機構,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技術創新。鼓勵和支持外資企業、跨國公司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與其他組織、個人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技術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外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與省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活動。
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以資金、設備、技術入股等形式在海外設立或者合作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收購、并購海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牽頭或者參與建立國際性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第六十三條 本省擴大省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對外開放合作,鼓勵外資企業、外籍科學技術人員等承擔和參與省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社會服務和保障措施,吸引外籍科學技術人員和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到本省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投入、企業投入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投入的多元化、多層次科學技術投入體系,優化科學技術投入結構,改進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創新科學技術投融資體制,穩步提高全省科學技術經費投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確保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者風險投資資金,吸引國內外各類投資機構開展創業投資業務,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種子期和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
第六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資產支持證券、科技創新公司債券融資等業務。
鼓勵和支持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機構開展科技型企業擔保業務,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開發科技保險品種,為科技型企業在產品研發、自主創新成果轉化、產業化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擔保和保險服務。
鼓勵和支持科技型企業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創新產品的規模化應用。
第七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級以上科技園區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科技創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創新服務、開展技術合作,推進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用地審批、資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重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第七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其決策責任。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健全科技倫理治理制度,完善科學技術項目、科研經費全鏈條監督管理機制和科技監督跨部門、跨區域聯動機制,推進科技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科技創新規劃和重大政策制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確定等決策過程中,應當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發揮智庫作用,擴大公眾參與,開展風險評估,鼓勵建立意見反饋機制。
第七十五條 財政、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統籌,建立和完善績效管理制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復投入。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財政、審計、科技等部門加強財會監督、審計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實行監督檢查信息共享、結果互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第七十六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優化完善項目管理系統,強化項目績效評價。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在確定項目承擔者時應當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按照有關規定擇優確定,不得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
科技、財政等部門應當對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進行監督。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家信息庫,加強專家信息庫管理,完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評審和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制度,發揮專家的咨詢作用。參與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評審和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等活動的專家,應當公正評審、客觀評價、保守秘密。
第七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科學技術資源統籌機構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完善各類資源統籌和技術交易平臺,促進各類科技創新主體共享科學技術資源。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類科學技術資源的統籌集成工作,依法公布省內各類科學技術資源分布和共享情況,并合理安排使用。生物資源、科學數據等科學技術資源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有關科學技術資源的開放、運行、維護、使用管理責任,將科學技術資源納入省科學技術資源統籌機構統一規范管理。
科學技術資源管理單位提供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依法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獲取的服務收入可以作為實施績效工資的經費來源。
第七十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牽頭負責科技倫理治理工作,健全審查、評估、監管體系,加強對各單位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和科技倫理高風險科技活動的監督管理。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技倫理審查機制,對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的科學技術活動開展科技倫理風險評估或者審查。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項目誠信檔案以及科技監督信息管理平臺,完善對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認定、處理、修復機制,加強信用信息管理,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等有關制度和信息公開、舉報投訴、通報曝光等工作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以及評議意見,不得捏造、篡改、拼湊研究成果或者實驗數據,不得故意夸大虛假學術價值和經濟效益,不得阻撓、干擾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
單位和個人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入科研誠信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科研誠信記錄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申請研究開發項目、參與科技獎勵提名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是科研作風學風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完善學術民主機制,加強科研道德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科研環境。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抄襲、剽竊、支解、篡改、假冒等弄虛作假的行為,不得利用行政職務或者學術地位壓制不同學術觀點,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識產權歸屬等方面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形成各種利益紐帶或者人身依附關系,不得組織、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第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
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應當遵守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禁止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八十二條 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態環境安全、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對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督促其規范服務、優化流程、合理收費,依法依規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健全自律制度。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按照公平競爭、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科學技術中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推動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提升中介服務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技進步服務和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六條 受委托參加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評審、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在該行為被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后一定期限內,有關部門不得委托其從事評審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二)提出虛假意見或者在學術評審中存在利益關系,影響客觀、公正評審工作,造成后果;
(三)違反評審規定、泄露評審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十七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科學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并依法依規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在該行為被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后一定期限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參與申報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
(一)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二)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態環境安全、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活動;
(三)侵害他人知識產權;
(四)竊取科學技術秘密;
(五)違反規定使用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六)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第八十八條 騙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等,并依法給予處分。
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