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消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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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消防條例
第七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線索移送、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提高消防監督管理和滅火救援工作效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發生火災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不符合標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未按照規定保持常閉,或者不能保證在火災時自動關閉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照規定指定專業處置人員,設置專用資料箱,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藥劑,或者未保持專用滅火器材和滅火藥劑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生事故時,未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派專業處置人員開展和參與相應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規定使用產生煙火的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動設施開設餐飲、娛樂場所、水上加油點,不符合相應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餐飲、娛樂場所由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處罰,水上加油點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實施處罰。
第八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協助開展熟悉演練活動或者提供資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火災撲滅后,違反規定擅自進入火災封閉現場或者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一)涉及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重點單位的;
(二)涉及單位、場所、人員數量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城市公用事業的;
(四)其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情形。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鐵路、港航、民航、林業系統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承擔單位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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