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
第七十八條 醫藥企業、用人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受委托承擔醫療保障經辦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和社會組織,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并可以解除委托服務協議。
第七十九條 公立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線下采購、線下議價,或者虛構采購數據的,由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醫藥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未能保證產品質量和供應,或者在醫藥購銷中有提供虛假材料、虛假報價、串通報價、不按合同約定供貨和配送、賄賂等擾亂采購秩序行為的,由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違規情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提醒告誡,提示風險,限制或者中止掛網、投標或者配送資格等處置措施。
第八十條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生育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
第八十二條 軍人以及軍隊相關人員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殘疾退役軍人等人員的醫療保障,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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