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
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
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
2007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58號令發布 2022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訂
第一條 為了提升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水平,保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權益,促進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稱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職人員,以及尚未取得相應資格但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人員。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技能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事業納入相關人才發展規劃和干部教育培訓規劃,支持和引導用人單位自主實施繼續教育,鼓勵專業技術人員自覺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條 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繼續教育工作進行規劃和綜合管理并組織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繼續教育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行業組織開展繼續教育相關工作。
第六條 繼續教育應當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繼續教育必要工作經費保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或者捐助繼續教育事業。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實施繼續教育計劃,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或者參加本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按照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以及用人單位組織的培訓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根據需要,自主選擇繼續教育的方式和內容。
第九條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并發布。專業科目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會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確定并發布。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九十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一)參加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機構、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和研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等單位參加有關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四)參加符合規定的網絡在線學習教育;
(五)參加更高層次的學歷教育;
(六)符合規定的其他學習方式。
繼續教育學時的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提供繼續教育政策,統籌協調指導繼續教育工作;
(二)圍繞國家和地方重大戰略,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
(三)提供繼續教育科目指南;
(四)組織建設繼續教育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和繼續教育師資庫、教材庫、項目庫;
(五)提供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十二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或者會同相關行業組織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因地制宜建設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平臺,開發繼續教育資源,為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提供服務;
(二)組織舉辦學術研討會、技術交流會等繼續教育活動;
(三)提供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培訓機構等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稱繼續教育機構)可以面向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職業類別分別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并公布繼續教育機構推薦目錄。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教材,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政治素質過硬、師德師風良好、理論水平高、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設繼續教育師資隊伍,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繼續教育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發建立和完善在線學習平臺,為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并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的業務范圍、培訓科目、收費項目等情況,建立完善的教學檔案,并根據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機構實施繼續教育培訓項目,應當遵照繼續教育學習指南,提前一個月在繼續教育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公布后組織實施,公布內容包括培訓科目、學習方式、課程安排、時間場地安排、師資、教學管理要求、培訓學時等。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考試考核結果以及學時認定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定期對繼續教育機構進行考核評估,向社會公布考核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具有引領和示范作用的繼續教育機構,建設省級繼續教育基地。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建設市繼續教育基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和繼續教育情況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和申報評定更高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作為職業資格登記或者注冊的必要條件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舉辦或者委托舉辦的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不收取學習費用。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參加法律法規規定的繼續教育,其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參加自主選擇的繼續教育,其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用人單位的約定解決。
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繼續教育活動,其費用由用人單位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機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建立繼續教育機構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原確定機關將其名單移出繼續教育機構推薦目錄。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繼續教育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自由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