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22年6月29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公布 自2022年6月29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將省級行政機關50項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委托給市、縣級行政機關。省級行政機關將部分行政許可權限委托給市、縣級行政機關的,應當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所規定的實施層級和實施內容,會同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依法確定委托內容。委托事項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省級行政機關與受委托的市、縣級行政機關依法簽訂委托書后實施。受委托的市、縣級行政機關不得就委托事項再行委托。
同時,廢止《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決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號)。
附件:行政許可事項委托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