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
黃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
安徽省黃山市人大常委會
黃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黃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的決議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查了《黃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決定予以批準,由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黃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
(2022年10月25日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商務、科技、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鄉村振興、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要求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交流與合作活動,以多種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
鼓勵支持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欄、專題,推出體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的紀錄片、宣傳片、公益廣告等,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七條 每年六月第二周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周。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政府設立的公共文化機構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政府設立的公共文化機構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捐贈的,可以向捐贈人頒發證書,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全面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數量、分布、存續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項目每三年認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同時確定保護單位。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每三年認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申請或者建議。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請或者建議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申請人或者建議人。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保護職責和義務的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給予傳承補助的依據。
傳承補助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徽派傳統民居營造技藝、程大位珠算法等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應當編制專項保護規劃,設立專題展示館,按照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二)對徽劇、歙硯制作技藝等國家級代表性項目,應當編制保護規劃,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傳承基地,支持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個人工作室;
(三)對徽派版畫、徽州篆刻等省級代表性項目,應當編制保護規劃,根據需要設立展示場所或者傳承基地;
(四)對新安畫派、徽州茶道等市、縣級代表性項目,應當制定保護方案,設立區域綜合性展示場所。
第十五條 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項目,實施記錄性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記錄性保護清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列入記錄性保護清單的代表性項目,及時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形成系統完整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檔案。
第十六條 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加強對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建立搶救性保護清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搶救性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招募人員學藝,修繕建(構)筑物和場所,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
第十七條 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傳統戲劇、傳統舞蹈等代表性項目,實施傳承性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承性保護清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代表性傳承人隊伍建設,為代表性傳承人及其表演團體提供免費或者低價排練演出場所,培育或者扶持建設傳承基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群眾實際需要,將傳統戲劇、傳統舞蹈等代表性項目作為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
第十八條 對具有市場需求和開發潛力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等代表性項目,實施生產性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性保護清單,根據生產性保護項目現狀、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等方式,對實施生產性保護的代表性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借助生產、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創新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九條 對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彰顯徽州文化特色的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施整體性保護。實施整體性保護應當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與美麗鄉村建設、中國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相結合,保持特定區域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推進歙縣、屯溪區、徽州區巖寺和呈坎—潛口、休寧縣萬安、黃山區甘棠—仙源、黟縣西遞—宏村、祁門縣歷口—閃里—蘆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密集區建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范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春節、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鼓勵和支持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維護徽州傳統節慶的存續環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習俗。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非遺傳統技藝大展、徽派古建產業發展大會、新安醫學發展大會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周、傳統節慶、民間習俗等活動,通過開展技藝表演、作品展覽、特色文化體驗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展示、傳播和交流。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機構,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和保護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研究、學術交流和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發展:
(一)支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業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場等,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發展鄉村特色旅游;
(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景點、公園、酒店等場所,提高品質和文化內涵;
(三)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傳承基地、工坊等場所,培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體驗基地;
(四)支持開發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養生體驗服務、文化創意產品和演藝作品等。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指導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將涉及知識產權的傳統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報地理標志和著作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
(一)推動中小學校將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
(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按照規定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者減免學費等保障;
(三)支持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合作,通過建立教學傳承基地等方式,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專業人才。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通過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進景區等形式,傳授技藝和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代表性傳承人及其學徒培養計劃納入本級人才培養計劃,采取助學、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資助代表性傳承人及其學徒學習技藝,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評技能大師工作室。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相關領域開展公益訴訟。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報代表性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已認定的代表性項目,并責令退還該項目保護經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報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濫用代表性項目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并責令退還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管理職責的;
(二)在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認定過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對列入搶救性保護清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及時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