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10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養護、保護、通訊、收費和服務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高速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高速公路養護質量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實行預防性、周期性養護,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的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路況數據。
第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執行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計劃。
第八條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法人負責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九條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施工結束后,應當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設置和維護標志、標線,保持標志、標線清晰、醒目、完好。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加強養護、巡查,并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檢查。對達不到技術規范要求影響高速公路安全運行的,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
第十二條 當高速公路存有積水或者積雪,影響高速公路運行安全,尚未達到關閉程度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過往車輛進行提示,并及時清除積水或者積雪。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選擇在車流量較小的時段進行。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部分封閉路面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施工前一日,通過公眾媒體和高速公路可變信息板發布養護路段、作業時間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相關入口處設置公告牌。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狀況和養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高速公路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成負責養護的單位限期采取措施。
第三章 公路保護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安裝、拆除、改動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二)丟棄、拋撒、擅自堆放物品,擺攤設點、打場曬糧、傾倒垃圾;
(三)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四)非機動車、行人進入,趕放家畜;
(五)在緊急停車道以外停車、上下人員、裝卸貨物;
(六)駕駛易損害路面的車輛;
(七)不按有關規定拖拽事故車輛、故障車輛;
(八)其他影響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駛。但是,經依法批準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除外。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載貨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載貨車輛應當接受檢測,不得強行通過。經檢測發現超限的車輛,應當卸載。卸載發生的費用由車主承擔。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應當按照保障高速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已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不同路段的實際報省人民政府劃定;新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應當在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時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 利用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設置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的原則,制定高速公路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滯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車輛或者貨物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車輛或者貨物實際管理人應當進行轉移處理。實際管理人不能及時轉移處理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第二十條 在高速公路上運輸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發生險情時,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排除險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設置公告牌,公布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監督電話。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收費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實行聯網收費。
收費單位必須加入高速公路收費網絡,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收費業務規范,執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足額交納車輛通行費;不交納車輛通行費的,收費單位可以拒絕通行。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高速公路收費單位必須向交付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收費及其他網絡系統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統一規劃,收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建設和維護,并提供服務。
收費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設和維護網絡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代為建設和維護,費用由收費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經營服務規范,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進行規范化管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健全規章制度,堅持守法、誠信、規范運營,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運營和服務的需要設置服務區或者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收集、匯總所經營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路況、施工作業、氣象與路網運行有關的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研究、分析有關信息,下達調度指令,有關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調度。不服從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統一指揮、調度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涉及交通安全的,應當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預案體系,確保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第三十條 因惡劣氣象條件、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原因致使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緊急情況下,應當先行處理,同時報告指揮調度中心,組織調度交通和區域分流。
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通過公共媒體和高速公路可變信息板等發布信息,關閉收費站入口,設置必要的交通分流疏導設施。
關閉高速公路的原因消除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需要通行高速公路時,收費站應當為執行現場搶險、救護任務的車輛開辟緊急通行車道。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機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措施進行緊急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用于高速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高速公路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專用車輛,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可以于就近的活動隔離柵進行掉頭。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調閱有關資料,調查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高速公路管理規定的行為,當場及時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理;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高速公路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排除,無法立即排除的,設置警示標志并通知負責養護的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督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義務。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社會投訴、舉報,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高速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教育和監督;發現高速公路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
高速公路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熱情服務,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養護高速公路,或者不執行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計劃,或者發生影響高速公路安全運行情況,不及時組織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收費;責令停止收費后三十日內仍未履行高速公路養護義務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原經營管理單位承擔。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因未依法履行養護義務,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因受害人自身過錯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分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報送路況數據、路網信息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補報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影響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載貨車輛拒絕接受檢測強行通過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收費單位拒絕加入高速公路收費網絡或者嚴重違反收費業務規范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收費單位對采用強行通過或欺騙手段逃交車輛通行費的,除補收車輛通行費外,可以加收一倍的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