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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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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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六條 對有關行業、領域實施行業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相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三)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或者個人防護裝備的;
(三)未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的。
第八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實施內部作業審批制度的;
(二)對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常駐協作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
第九十條 煤礦未建立健全煤礦負責人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的罰款。煤礦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處以十五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負責人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和管理變更等情況發生前,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風險控制方案的;
(二)化工生產、儲存裝置未按照規定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儲存裝置未裝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或者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化工裝置和儲運設施未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的。
第九十二條 地下經營場所安全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使用,不屬于消防設施、設備的,對地下經營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按日連續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空間。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是指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城鎮燃氣,危險化學品等易燃易爆品輸送管道。
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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