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條例
十堰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條例
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會
十堰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條例
十堰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25日十堰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推動社會保障卡綜合應用,推進政務服務數字化、便民化,提升公共服務效能,根據國家和湖北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本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等活動的,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制作發行,作為持卡人享受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民生服務卡。
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電子社會保障卡與實體社會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在具備社會保障待遇發放、金融服務等基本功能基礎上,逐步融入身份識別、電子證照、生活繳費、醫療健康、文化旅游、城市交通、民生補貼發放等功能應用,實行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一卡多功能的通用。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的服務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資源共享、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謀劃、綜合協調、分步實施相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優化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環境,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存儲、交換、共享以及應用系統的建設、對接、維護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相關應用的服務管理工作。
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合作金融機構等單位配合做好社會保障卡的申領、使用、掛失、解掛、補換、注銷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戶籍人員、享有本市公共服務權益的其他人員均可申領、使用社會保障卡。
享有本市公共服務權益人員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確定或者認定。
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同步申領并應用電子社會保障卡。
第七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依托社會保障卡整合的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有關部門不再發放功能重復的卡證。國家和省、市另有發卡證要求的,融合使用。已經發放其他卡證的,逐步實現過渡融合。
前款規定以外的領域適合使用社會保障卡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可以使用社會保障卡替代有關部門發放的卡證。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系統,實現社會保障卡及其關聯數據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依托社會保障卡的基本功能,開發、融合其他便民服務,促進線上線下的跨領域、跨行業集成應用。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事項的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場所應當設置社會保障卡讀寫、掃碼終端,改造優化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服務便利。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等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備從事數據交換、信息服務、結算管理等相關業務資質的機構,開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項目的建設、運營和服務。受委托的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機構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落實安全保障責任,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理機制。
受委托的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機構和本市其他有關部門、合作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持卡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財政、地方金融、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利用技術、法律等手段,建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信息安全保障與監督機制,加強對受委托的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保障持卡人個人信息和資金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卡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扣押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二條 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不得出租、出借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因本人原因造成個人信息泄露、賬戶資金損失的,由持卡人依法承擔后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的社會保障卡,不得買賣、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不得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受委托的服務機構建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誠信檔案。對持卡人有違反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規定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受委托的服務機構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媒介,對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的應用載體、適用范圍、用卡規范和服務流程等開展宣傳,引導持卡人積極使用,營造良好的應用服務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受委托的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過程中給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受委托的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放與社會保障卡功能重復的卡證的;
(二)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卡人個人信息的;
(三)非法扣押持卡人社會保障卡的;
(四)在辦理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事項中存在推諉、拖延等情形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持卡人出租、出借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謀取利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中止其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應用功能,并責令改正,由相關部門依職權追繳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的社會保障卡,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買賣、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