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2023年1月9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9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3年1月1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監管,規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活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誠信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應用以及消防安全失信行為界定、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在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過程中形成的,用以識別、分析、判斷相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客觀、及時、必要、安全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和發展改革、公安、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消防監督執法系統數據,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七條 納入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的主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
(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四)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五)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六)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建筑(場所)使用管理單位和相關人員;
(七)其他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信用主體對與其相關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享有知情權。
第八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其他信息。
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九條 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消防安全基礎信息,統一納入信用記錄:
(一)自然人的身份識別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注冊登記信息;
(三)消防行政許可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信用主體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的信息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或承諾失實的信息;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違規執業、承諾失實行為的信息;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信息;
(五)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
(六)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
(七)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被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的信息;
(八)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信息;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主體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積極整改或者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整改未采取嚴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信息;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信息;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以及虛假承諾,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信息;
(四)社會單位(場所)被消防救援機構抽查發現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信息;
(五)相關責任主體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信息;
(六)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信息;
(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或者出具嚴重失實文件的信息;
(八)注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的信息;
(九)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信息;
(十)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認證、鑒定、檢驗工作次數較多、影響較大的信息;
(十一)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信息;
(十二)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后果的信息;
(十三)社會單位未依法設立企業專職消防隊并達到相應執勤能力的信息;
(十四)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信息;
(十五)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信息;
(十六)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對亡人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的信息;
(十七)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亡人和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信息;
(十八)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二條 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消防安全其他信息,統一納入信用記錄:
(一)因消防救援、消防安全管理受到表彰、獎勵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信息;
(二)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事件應對中積極履職或者從事消防志愿服務、見義勇為等公益活動的信息;
(三)消防安全信用等級評價信息;
(四)在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做出信用承諾的信息;
(五)其他關于消防救援、消防安全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公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信用主體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將其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
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
第十四條 信用主體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信用主體自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有權向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進行陳述、申辯,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信用主體認為已公示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信息修正申請。有關單位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沒有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信用主體,采取以下守信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容缺受理、簡化程序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列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四)在日常監管中,對于符合條件的,優化檢查頻次;
(五)優先推薦參加表彰、獎勵;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鼓勵社會單位(場所)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關崗位人員聘用過程中,選擇社會信用記錄良好的單位和從業人員。
第十七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的,懲戒對象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自然人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的,懲戒對象為自然人本人。
第十八條 對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積極推動相關部門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存在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二)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間,產生新的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三)將其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情況通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屆滿自然修復(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聯合懲戒名單等內容)。
在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屆滿前,信用主體完成失信情形和違法行為整改,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申請信用修復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一條 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承諾書;
(二)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已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收到修復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修復的處理意見。
同意修復的,按照有關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并從失信名單、聯合懲戒名單中及時移出;不同意修復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的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按照三年最長期限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二十四條 據以認定消防安全信用主體失信狀態的具體行為被依法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對相關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記錄及時予以變更或者修復,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共享更新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