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4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已經2022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忠林
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三類。每類獎分別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
“基礎教育類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類包括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高等教育類包括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學歷高等教育。”
二、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教育教學實踐課題規劃、調研、評估、論證等工作,科學嚴謹選擇教學實踐課題。”
三、第八條修改為:“省級教學成果獎按照國家批復周期開展。每次評審活動開始前三個月,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
四、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中等及中等以下”修改為“中等教育以下”。
第二款中的“其他隸屬于中央有關部門的單位或個人的教學成果”修改為“其他隸屬于中央和省有關部門的單位或個人的教學成果”。
五、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3個”。刪去第二款中“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5人”。
六、刪去第十二條中“教學成果或教學成果的主要部分已在低于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獎活動中獲獎的,可以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但申報等級不得高于其已獲獎等級。”
七、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反映教學成果的學術總結材料、運用該教學成果取得實踐效果的證明材料及有關佐證材料;成果形式為教材的,須提供已出版的樣書。”
第三項修改為“規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申報單位推薦省級教學成果獎材料前,應當在本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八、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每屆省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數量,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照申報數合理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九、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組的初步評審建議進行評選,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產生擬獲獎者。投票須有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其中二等獎、三等獎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員同意,一等獎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員同意,特等獎須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員同意。對擬評定為一等獎、特等獎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可以組織會議答辯。”
十、第二十三條中的“省教育行政部門”修改為“授獎單位”,“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