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1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7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為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切實增強監督實效,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開展監督主要包括:黨中央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省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關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編制、執行和調整情況;重大決策的出臺、重大工程項目的安排和實施情況;地方金融工作及其他重要經濟工作情況。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通過視察、調研、聽取匯報和集中審查等方式,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處理。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計劃預算審查咨詢專家庫成員、有關專家學者等參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根據初步審查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和解釋,回答有關詢問。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成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情況,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省委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省發展戰略和實際支撐能力,符合人民群眾期盼;主要政策措施安排應當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貫徹落實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說明和解釋;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和本年度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初步審查情況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審查意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大會代表。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二)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三)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應當貫徹黨中央、省委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求;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度安排;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7月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前,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視察、調研,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部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情況的匯報,了解掌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為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報告做好準備工作。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適時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進行分析研究,形成分析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后,發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統計、工信等部門應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季度、年度經濟運行等數據材料,配合支持經濟運行監督和預算聯網監督工作。
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前一年,圍繞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部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情況的匯報,形成專題調研報告送有關方面研究參考,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專題調研具體組織工作,擬定調研工作方案,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匯總集成調研成果。
十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初步審查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參照本決定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初步審查的重點是: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編制情況,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和省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未來五年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省實際和發展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國家和本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二)關于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及其編制情況的說明,其中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作出說明和解釋;
(三)關于重大工程項目的安排;
(四)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總結評估報告;
(五)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六、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十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參照本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十八、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之前,組織開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專題調研,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部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情況的匯報,了解規劃實施情況,提出專題調研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十九、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省調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進入緊急狀態等特殊情況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作部分調整。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提前與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溝通協調調整方案有關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省人民政府的調整方案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二十、省人民政府應當對上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總結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主要指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項目完成情況,存在的主要困難、問題和意見建議等。
二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中央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省委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重點關注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科技創新、深化改革開放、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政策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調研、進行專題詢問或者作出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可以組織開展調研、視察等相關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進相關政策措施落實見效。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根據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就項目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跟蹤了解,推進項目實施。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每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重大項目實施情況及中央和省級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情況的有關材料。每年年底前,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本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二十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監督,適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金融業運行和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貨幣政策執行等情況。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通過調研、聽取匯報等方式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前期工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中央駐青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季度、年度金融運行數據和相關材料。中央駐青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根據工作職責配合支持開展金融監督相關工作。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一)因經濟形勢或者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全省經濟調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涉及國計民生、經濟安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臺前;
(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發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報告的重大經濟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五、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省級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前款所述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的監督。根據常務委員會安排,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匯報、實地調研等方式開展監督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運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建立經濟工作監督聯絡員制度,聯合有關部門、聘請有關研究機構和學者,委托第三方評估,利用大數據技術等,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應當認真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建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跟蹤監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二十九、開展經濟工作監督中,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可以形成工作專報或者建議書等,按照規定程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本部門有關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要求,及時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材料。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