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南京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南京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2022年10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殘疾人保障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支持、個人自立的原則。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殘疾人,不得侵害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穩定增長的經費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殘疾人工作,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參與殘疾人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殘疾人保障有關工作,及時收集、了解、反映殘疾人的需求,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紅十字會做好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醫療保障、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殘疾人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職責,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盲人協會、聾人協會、肢殘人協會、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等專門協會,應當加強和本類別殘疾人的溝通聯系,反映殘疾人的特殊愿望和需求,組織開展各類服務項目和活動,幫助本類別殘疾人解決實際困難。
第七條 殘疾人的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殘疾人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應當支持殘疾人進行醫療救治、康復訓練、教育培訓、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等活動,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殘疾人應當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依法享有自主決定個人事務的權利。
第八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發展殘疾人事業。
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參與殘疾人事業,鼓勵志愿者學習、掌握有關知識和技能,為殘疾人提供志愿服務。
對于從事殘疾人捐助、志愿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遵循源頭預防的原則,依法建立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組織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組織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控制網絡,建立殘疾預防工作部門聯動機制,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倡導健康生活方式,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出生實名登記、新生兒疾病和未成年人殘疾篩查、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承擔新生兒疾病和未成年人殘疾篩查、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和患有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將有關信息與殘疾人聯合會共享,共同組織開展早期干預。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定期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完善殘疾人狀況監測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收集和動態監測,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口變動的主要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組織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開展社區康復工作,加強康復醫學人才培養,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康復場所,配備康復設施,實現殘疾人康復服務全覆蓋。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項目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范圍,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三條 加強殘疾人心理健康服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在社區康復站設立心理咨詢服務室,通過培訓專兼職社會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會力量等方式,為殘疾人及其家屬提供心理輔導、情緒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務。
第十四條 促進殘疾人輔助器具產業發展,完善輔助器具的研發、生產、供應、評估、適配、訓練、維修、回收等服務體系。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健全輔助器具綜合信息服務平臺,開展“互聯網+”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對有輔助器具服務需求的困難殘疾人,殘疾人聯合會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實物配發、貨幣補貼等救助。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未成年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外,對不滿十八周歲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支付后的不足部分,由財政保障。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七條 財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特殊教育經費投入,特殊教育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按照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八倍以上撥付。
編辦以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落實國家和省特殊教育教職工配置要求,加大特殊教育教師人才培養投入,鼓勵優秀人才從事特教行業。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完善并落實特殊教育教師持證上崗、培訓考核、職稱評定、特崗津貼、政府專項獎勵等制度。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扶殘助學制度,落實下列措施:
(一)對殘疾學生以及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學校教育給予資助;
(二)對殘疾兒童、少年實行學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費教育;
(三)對接受高中階段以上教育的殘疾學生實行教育專項補貼和獎勵制度;在市屬普通高校就讀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補貼等。
第十九條 推進融合教育,對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的殘疾人,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難以實施普通教育方式的,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與需要,開展文化教育,同時注重殘疾學生的心理疏導、缺陷補償和潛能開發。
根據殘疾人類別和程度不同,科學設置特殊教育課程,實施個性化教學方法,規范選用和及時更新特殊教育教材,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質量。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設學前班(部)。普通幼兒園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疾兒童,并為其提供融合教育。
康復機構應當為學齡前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服務提供協助。支持定點康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舉辦符合標準的幼兒園,推進醫療、康復和教育相融合。
第二十一條 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適合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應當達到健全兒童、少年同等水平。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法就近到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學習生活需要幫助的,根據身體狀況就近到區、江北新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一定區域內指定的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區、江北新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進入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由區、江北新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并納入學籍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對達到錄取標準的應當錄取,不得拒收。
高中階段學校應當通過隨班就讀、附設特教班等方式,對殘疾人實施文化教育和職業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特點開展職業教育。
第二十三條 加強網絡信息技術運用,建設網絡學習平臺,開發網絡學習資源,設置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和課程,發展殘疾人遠程教育,為殘疾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加大對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在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適合殘疾人的崗位,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和程序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者依法與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二十六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和其他扶持。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征收工作。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
殘疾人聯合會、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殘疾人之家等機構的輔助性就業項目,給予場地、資金等扶持。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輔助性就業機構生產或者經營,并根據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在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和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積極扶持殘疾人利用互聯網技術開展居家就業和網絡就業。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鼓勵農村殘疾人從事種養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鼓勵、支持社會培訓機構舉辦有助于殘疾人就業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組織開展殘疾人技能鑒定,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培訓進修、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職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失業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殘疾人就業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侵害殘疾人勞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文化體育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社會公共文化體育建設規劃,提高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的參與率和覆蓋面。
第三十四條 教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扶持殘疾人文化事業,鼓勵、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等創造性勞動。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殘疾人文化服務項目和文化創意產品,加強對殘疾人文化創業的扶持。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和網絡等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免費刊播有關公益節目,組織和支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以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
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完善無障礙數字圖書館的服務功能,依法以無障礙方式向殘疾人提供讀物。
第三十五條 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鼓勵殘疾人參與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事業,鼓勵、培育、選拔殘疾人競技體育人才,配備適合殘疾人的體育器材,為殘疾人參加康復健身體育活動提供便利化條件和社區服務。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活動中心等旅游景區、公共活動場所。盲人、重度殘疾人等需要陪護的,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下肢殘疾的,可以攜帶機動輪椅車進入上述場所。
鼓勵非政府投資主辦的上述場所為殘疾人進入減免費用。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以在政府舉辦的圖書館免費辦理借書證、閱覽證。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參加國際性、全國性、省級、市級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的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福利待遇不變。
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殘疾人運動員補貼、就學、退役、安置、就業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改善殘疾人生活,保障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接受社會救助和享受優惠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對生活確有困難殘疾人的參保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鼓勵殘疾人參加意外傷害以及補充養老、醫療、重大疾病等商業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商業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信托機構為殘疾人及其家庭提供財產信托等服務。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下列情形的殘疾人給予救助和補貼: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殘疾人實施生活、醫療、教育和住房等救助;
(二)對困難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相應的生活補貼;
(三)對重度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護理補貼;
(四)對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中的殘疾人發放生活救助金;
(五)對特殊困難重度殘疾人和流浪乞討殘疾人實施特別救助;
(六)對遺棄的殘疾兒童,及時送社會福利機構實施集中供養;
(七)對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老齡父母發放護理補貼或者優先安排機構養老;
(八)對獨生子女傷殘等級達到三級以上的,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
(九)國家、省、市規定應當給予救助和補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殘疾人攜帶必備的輔助器具以及有識別標識的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租汽車,有關主體應當給予便利,并不得另行收費;
(三)殘疾人駕駛汽車,在公共停車設施和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車的,按照有關規定減免停車費用,鼓勵其他停車場減免殘疾人停車費用;
(四)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本人使用手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信息(流量)補貼或者優惠政策;
(五)下肢殘疾人購買、更新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可以享受補貼;
(六)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對農村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寄宿制托養服務、日間照料、居家托養服務相結合的托養服務體系,制定托養機構建設標準,規范托養機構設立條件、設施和人員配置標準、托養服務流程和服務標準,確立行業規范和服務規范,完善殘疾人托養服務補貼、購買服務、評估監管、人才培養等制度,做好老年殘疾人的托養銜接服務。
鼓勵、支持養老機構承接殘疾人托養服務,加大對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殘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規范建設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依法開展法律救助工作。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內容納入有關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與無障礙環境建設深度融合,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技術、產品的研發、改造、應用和推廣,鼓勵各類公共場所參與無障礙環境認證。
第四十六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鄉村建設與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準。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制定無障礙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免費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實施無障礙改造。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發生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條 城鎮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在方便的區域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并設置明顯標識,按照比例計算不足一個停車位的應當至少設置一個,專門用于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停放,不得擅自改變用途。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位。
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應當出示殘疾人證。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進行引導,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停車位的管理,對擅自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予以勸阻、制止。
第五十條 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完善無障礙設施,并規范無障礙標識設置。
各類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技術規范配建無障礙電梯,并與周邊無障礙設施相銜接。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業區和居住區周邊人行道信號燈應當科學設置過街音響提示裝置,滿足殘疾人通行需要。
第五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無障礙信息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推進無障礙信息技術應用,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鼓勵相關企業在即時通訊、遠程醫療、教育學習、地圖導航、金融支付、網絡購物和線上約車等服務中提供無障礙支持,將無障礙化納入產品和服務的日常維護流程。
鼓勵食品、藥品及其他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外形或者外部包裝設置無障礙識別標識、技術和語言,方便有需求的殘疾人識別和使用。
第五十二條 金融、電信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語音、字幕、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方便其辦理業務。
組織升學、職業資格、任職等考試,應當為有需求的殘疾人考生提供環境和設施便利。
組織選舉工作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并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盲文、大字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或者人工咨詢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建筑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維護管理責任,導致無障礙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無障礙停車位用途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改變用途的無障礙停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殘疾人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駛離,并予以口頭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處以一百元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未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無障礙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護殘疾人法定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
(二)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經投訴舉報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導致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