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3〕1號
各銀保監局,各信托公司,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記公司、信托業協會:
為促進信托業務回歸本源、規范發展,切實防范風險,更高效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現就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厘清信托業務邊界和服務內涵,引導信托公司以規范方式發揮制度優勢和行業競爭優勢,推動信托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助力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一)回歸信托本源
信托公司從事信托業務應當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受托責任。
(二)明確分類標準
信托服務實質是根據委托人要求,為受益人利益而對信托財產進行各種方式的管理、處分。信托業務分類應當根據信托服務實質,明確各類業務職責邊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引導差異發展
按照服務內容的具體差異,對信托業務進行細分,突出能夠發揮信托制度優勢的業務品種,鼓勵差異化發展,構建多元化信托服務體系。
(四)保持標準統一
明確資產服務、資產管理、公益慈善等各類信托業務功能,在各類業務服務內涵等方面與國際接軌。資產管理業務監管標準對標《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與國內同業保持一致。
(五)嚴格合規管理
嚴防利用信托機制靈活性變相開展違規業務。信托公司要在穿透基礎上,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信托業務進行分類。
二、明確信托業務分類標準和要求
信托公司應當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財產管理內容為分類維度,將信托業務分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共25個業務品種(具體分類要求見附件)。
(一)資產服務信托
資產服務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律關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據委托人需求為其量身定制財富規劃以及代際傳承、托管、破產隔離和風險處置等專業信托服務。按照服務內容和特點,分為財富管理服務信托、行政管理服務信托、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風險處置服務信托及新型資產服務信托五類、共19個業務品種。
(二)資產管理信托
資產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律關系,銷售信托產品,并為信托產品投資者提供投資和管理金融服務的自益信托,屬于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指導意見》。信托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信托計劃)募集資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式和比例,對受托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信托計劃投資者需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在信托設立時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資產管理信托依據《指導意見》規定,分為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權益類信托計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托計劃和混合類信托計劃共4個業務品種。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信托業務。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個業務品種。
三、落實信托公司主體責任
信托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做好業務分類工作,準確劃分各類信托業務,并在此基礎上明確發展戰略和轉型方向,增強受托服務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以發揮信托獨特功能、實現良好社會價值為導向,積極探索開展資產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規范開展符合信托本源特征、豐富直接融資方式的資產管理信托業務,提高競爭力和社會聲譽,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明確業務邊界
信托公司應當嚴格把握信托業務邊界,不得以管理契約型私募基金形式開展資產管理信托業務,不得以信托業務形式開展為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通道業務和資金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堅決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托業務。
(二)提高分類質量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監管要求和公司業務特點,細化分類標準,根據信托服務實質對信托業務進行全面、準確分類。信托公司不得擅自調節信托業務分類,同一信托業務不得同時歸入多個類別。確有擬開展的新型信托業務無法歸入現有類別的,應當與屬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溝通,按照服務實質明確業務分類歸屬后開展。信托公司應當組織信托業務分類專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知信托業務分類標準并準確分類,按照監管要求填報相關監管報表,確保報送數據準確性。
(三)完善內控機制
信托公司應當將信托業務分類納入內部控制體系,明確歸口管理部門以及業務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職責,完善信息系統,為做好信托業務分類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信托公司應當建立信托業務分類定期監測排查機制,加強合規管理和數據核驗,確保信托業務持續符合分類標準和監管要求。信托公司應當建立追責問責機制,對重大差錯予以嚴肅問責。
(四)有序實施整改
為有序實施存量業務整改,確保平穩過渡,本通知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存在實際困難,仍難以完成整改的,可實施個案處理。對于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按照嚴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對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信托業務,單設“待整改業務”一項,有序實施整改。信托公司應當在準確分類基礎上充分識別待整改業務,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待整改業務規模應當嚴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后個案處理范圍的信托業務,應當納入待整改業務,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劃繼續整改。
四、加強監管引領
(一)完善監管規則
銀保監會根據信托業務發展情況,制定完善各類信托業務具體監管規則,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持續完善資本管理、信托保障基金籌集、信托產品登記等配套機制,修訂非現場監管報表,保障信托業務分類工作有序落地。
(二)加強日常監管
各銀保監局應當督促指導轄內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對存量信托業務準確分類、有序整改。各銀保監局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信托業務分類準確性及展業合規性實施持續監管,防止監管套利。各銀保監局應當提高監管主動性和前瞻性,及時、準確發現違規問題并采取有針對性的糾正措施,責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當依法采取暫停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并要求信托公司嚴肅處理責任人員。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銀保監局應當指導轄內信托公司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引導金融消費者正確認識信托關系實質和信托業務風險特征,樹立信托產品打破剛性兌付的風險意識。信托業協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組織信托公司自覺落實相關要求,普及信托相關知識,提高社會各界對各類信托業務的認知度。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公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信托公司應當于本通知實施后30日內將存續信托業務分類結果和整改計劃報送屬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具體分類要求
2.信托公司信托業務新分類簡表
中國銀保監會
2023年3月20日
(此件發至轄內有信托公司的銀保監分局和各信托公司)
附件信息: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具體分類要求.doc
附件2:信托公司信托業務新分類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