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適用時間的解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適用時間的解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適用時間的解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公 告
第 1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適用時間的解釋》已于2023年5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適用時間的解釋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原定于2022年9月和10月在本省舉辦的第19屆亞運會和第4屆亞殘運會延期舉辦的實際,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的適用時間問題,解釋如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的適用時間,相應延期至2023年9月至10月舉辦的亞運會、亞殘運會的籌備、舉辦期間及延后七日內。
現予公告。
附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附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第19屆亞運會和2022年第4屆亞殘運會將分別于2022年9月和10月在本省舉辦。為了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順利進行,特作如下決定:
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在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舉辦期間及延后七日內,寧波市、溫州市、湖州市、紹興市、金華市人民政府在亞運會籌備、舉辦期間及延后七日內,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影響,在采取常規管理措施尚不能滿足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圓滿順利舉辦的各項要求,并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必要、適度的原則,通過規章或者決定的形式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等領域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并組織實施。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規章或者決定應當及時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