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條例
福建省消防條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消防條例
在上位法的基礎上,《條例(修訂草案)》結合我省消防執法實踐需要,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一是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停放的行為創設罰則(第六十二條);二是對未依法組織消防安全培訓的行為作出處罰(第六十三條);三是對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未依標準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予以明確(第六十四條)。
《福建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關于《福建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李 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3年3月31日上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回應社會關切,對消防安全領域重難點問題進行了修改完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時,組成人員還對民宿、電動車、特殊場所消防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后,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工委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住建廳、應急廳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4月28日,周聯清副主任專門參加法規論證會,聽取委員和部門意見,提出具體要求。檀云坤副主任多次指導、協調解決立法中的相關問題。法制委、法工委深入福州、廈門開展調研,在省人大網站公開征求意見。5月6日,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三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強化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為此,建議增加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管理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增加政府實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全覆蓋、消防救援機構對市政消火栓定期檢查和單位組織消防演練等規定;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加強監管,設置法律責任。(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二、關于特殊人群和特殊場所消防安全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對老弱病殘幼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增加對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管。(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
三、關于電動車消防安全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實踐中,電動車消防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為此,建議針對停放亂象,增加禁止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在地下汽車停車位違規停放的規定和法律責任;建議條例適度前瞻,增加建設、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條、第六十六條)
四、關于農村消防工作和民宿消防安全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加強農村消防安全保障,助力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鄉村振興,建議細化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措施,增加鄉鎮、街道聯合組建專職消防隊的規定;建議借鑒外省經驗,吸納我省傳統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完善古建筑、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保障。(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去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內容,對一些條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在此不一一說明。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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