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工作場所高溫和高寒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參考文本)》的通知
關于印發《工作場所高溫和高寒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參考文本)》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辦公室等
關于印發《工作場所高溫和高寒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參考文本)》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辦公室 全國工商聯辦公廳關于印發《工作場所高溫和高寒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參考文本)》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3〕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
為指導用人單位完善工作場所高溫和高寒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了《工作場所高溫和高寒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參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供指導用人單位制定完善有關規章制度時參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辦公室
全國工商聯辦公廳
2023年8月1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范圍界定 1
第三章 工作場所改善 2
第四章 勞動保護措施 2
第五章 工作時間安排 3
第六章 津貼支付 4
第七章 管理監督 5
第八章 附則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作場所高溫和高寒天氣下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經第 屆職工代表大會第 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全體職工,并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 范圍界定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的高寒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25℃以下的低溫天氣。高寒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寒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在室外連續作業4小時以上的作業。
第三章 工作場所改善
第六條 本單位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或高寒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和高寒危害。
第七條 積極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為高溫、高寒天氣作業的職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設施設備,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第八條 在高溫、高寒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和防寒保暖設施。
第四章 勞動保護措施
第九條 加強教育培訓,組織職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以及高寒防護、凍傷急救等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增強勞動者的防護意識和防護能力。
第十條 對高溫和高寒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和高寒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第十一條 在高溫和高寒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和高寒工作環境下職工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和高寒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降低高溫和高寒作業環境對勞動者身體的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 對高溫和高寒天氣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或高寒作業環境的職工,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本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高溫和高寒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不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的高溫和低溫相關禁忌勞動。
第十四條 制定高溫和高寒天氣作業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并根據從事高溫和高寒天氣作業的職工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職工出現中暑或凍傷癥狀時,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嚴重者,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五章 工作時間安排
第十五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職工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職工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業職工加班。
第十六條 在高寒天氣期間,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一)日最低氣溫達到-40℃以下,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二)日最低氣溫達到-25℃以下、-40℃以上時,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超過國家規定,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業職工加班。
第六章 津貼支付
第十七條 安排職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且連續作業時間不超過有關規定,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發放給職工,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有價證券代替。高溫津貼標準按照當地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安排職工在室外-25℃以下高寒天氣連續作業4小時以上,向職工發放高寒津貼。高寒津貼標準按照當地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不因高溫和高寒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職工工資。高溫、高寒津貼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本單位明確由 部門負責本制度的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建立由工會負責人擔任組長的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開展檢查。通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等,提示相關部門完善預防措施,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檢查監督結果及整改情況。
第二十二條 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 部 門或監督檢查小組舉報投訴。經調查核實后,督促相關部門整改。
受理部門: ;投訴電話: ;
信 箱: ;電子郵箱: 。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有規定的,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高溫和高寒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內容可以納入集體合同、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中。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