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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部關于印發《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3-4-20
    2. 【標題】水利部關于印發《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3. 【發文號】水運管〔2023〕13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水利部
    6. 【法規來源】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566/202307/content_6890778.html

    7. 【法規全文】

     

    水利部關于印發《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印發《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印發《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運管〔2023〕135號 


    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運行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 利 部      

    2023年4月20日  





    堤 防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堤防運行管理,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3級(含)以上堤防的運行管理。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堤防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和水利部授權,負責直屬堤防管理和流域內堤防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屬堤防管理和轄區內堤防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堤防運行管理應落實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安全運行責任制,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責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堤防安全負領導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堤防安全負監督責任,堤防主管部門對直屬堤防安全負管理責任,堤防管理單位對堤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其直屬堤防的主管部門。

    堤防主管部門對其直屬堤防實施監督管理,協調落實堤防安全責任人,明確負責堤防管理的單位、機構和人員,協調落實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組織指導堤防管理單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督促落實安全運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組織指導制定安全生產和防汛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開展預案演練;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組織堤防信息登記,組織推進堤防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是堤防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運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堤防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堤防運行管理規章制度,落實管理保障措施,規范開展檢查監測、維修養護、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條 堤防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明確堤防管理單位、機構和人員。堤防管理單位應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責的原則,明確堤防運行管理崗位及職責,將工程管理事項落實到具體管理人員。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管養分離,鼓勵創新管護模式,向專業化社會力量購買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培育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市場,加強行業監管,推動建立競爭開放、公平有序的運行管護市場體系,推進專業化運行管護。

    第八條 承擔公益性任務的堤防所需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應按照隸屬關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承擔經營性任務的堤防運行管理所需經費,由業主單位在其經營收入中計提。

    堤防管理單位應編制年度人員機構和維修養護經費預算,堤防主管部門應審核后按經費渠道向有關部門申請,協調落實管理經費,保障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堤防標準化管理,明確堤防管理事項,確定管理標準,規范管理程序,科學定崗定員,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嚴格開展考核評價。

    第十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堤防運行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應用,不斷提升在線監管、自動化監測控制和預報預警水平。

    第十一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運行管理有關制度和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涵蓋崗位職責、檢查監測、維修養護、設備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等內容的運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關鍵崗位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技術圖表應明示。

    第十二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運行管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具備與崗位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并接受培訓。

    第十三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認真執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落實檔案管理人員,及時收集整理堤防運行管理中形成的技術資料和管理資料,做好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檔案必須嚴格執行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保證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總結年度堤防運行管理情況,分析工程安全狀況,提出下一年度運行管理建議,形成年度報告并報送堤防主管部門。



    第三章 檢查監測



    第十五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開展工程現場檢查監測工作,監視并掌握水情、河勢、設施設備性能、運行性態和變化趨勢,查找存在的隱患、缺陷和損壞,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正常運行和安全。

    第十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明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檢查的內容、頻次、時間、方式、結果處理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整理檢查資料。

    第十七條 對堤身、護堤地、堤岸防護工程、防滲及排水設施、穿(跨)堤建筑物影響范圍、防汛搶險設施、生物防護及管理設施等,堤防管理單位應進行符合頻次要求的經常檢查,按規定做好檢查記錄。汛期應根據需要增加檢查頻次。

    當江河湖泊達到警戒水位(流量)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實施巡堤查險,針對警戒水位(流量)、保證水位(流量),分級啟動響應措施,細化巡堤查險要求。對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單位要積極對接地方人民政府細化巡堤查險責任、健全巡堤查險機制,組織專業隊伍參加巡堤查險,并做好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 每年汛前、汛后以及當汛期發生洪水漫灘、偎堤或達到警戒水位時,凌汛期河面出現淌凌、岸冰或封河、開河時,堤防管理單位或堤防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定期檢查,查閱分析經常檢查與監測、運行維護等技術資料,編制定期檢查報告。

    第十九條 遭遇地震、臺風、風暴潮等自然災害,出現超標準洪水等非常運用情況,發現重大隱患或發生重大險情事故,堤防管理單位或堤防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有關單位進行特別檢查,編制特別檢查報告。

    第二十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安全運行需要,組織開展堤防隱患探測和根石探測等專項檢查工作,編制專項檢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設計和安全運行需要,在重點部位合理設置臨河水位(潮位)、堤頂沉降等監測項目,并按要求開展監測工作,做好監測記錄。

    第二十二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保持檢查監測工作的系統性和連續性,每年對檢查監測資料進行整編分析,編寫年度檢查監測分析報告,并報堤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維修養護



    第二十三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按照經常養護、及時維修、養修并重的原則,做好堤防維修養護工作,保持工程設施設備狀態良好,管理范圍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 堤防養護是為保證工程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而進行的保養和防護,及時處理局部、表面的缺陷。堤防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確定養護項目、內容、方法、時間和頻次,組織編制年度養護計劃。

    第二十五條 堤防維修是工程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時,為恢復設計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補處理措施。

    堤防管理單位應在檢查監測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工程設備設施存在缺陷或損壞,組織編制維修方案,影響結構安全的重大維修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

    第二十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年度養護計劃和維修方案(或設計文件)中,明確維修養護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進度安排、質量要求、經費預算以及驗收評價等內容,報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維修養護實施過程中,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嚴格驗收程序。重大維修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實行管養分離的堤防和對外委托的項目,堤防管理單位或堤防主管部門應擇優選擇專業隊伍承擔維修養護任務,維修養護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包括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額、質量標準、進度要求、驗收結算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依據合同加強過程管理和驗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堤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維修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年度維修養護任務完成后應及時組織驗收。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條 汛期應根據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落實堤防防汛組織體系、防汛責任以及防汛工作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防御洪澇災害的方案預案和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巡堤查險、防汛搶險物資準備、應急搶險等工作預案和措施。

    第三十一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與應急、氣象、水文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溝通聯系,密切監視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實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險情通報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三十二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防汛搶險需要和有關規定,儲備或代儲必要防汛物資,建立防汛物資使用管理臺賬,明確防汛物資調運流程。

    第三十三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在每年汛前組織防汛檢查,及時消除影響安全度汛的各類隱患,對穿堤涵閘、泵站啟閉設備、備用電源等關鍵設備進行試運行,確保工程狀態正常,電源安全可靠,通訊設備穩定,防汛道路通暢。

    第三十四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運行可能出現的險情,制定險情處置方案。會同或配合應急部門制定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根據預案落實應急搶險隊伍,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涉及群眾和保護對象安全的,應與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銜接,險情發生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并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影響堤防安全度汛的維修養護、除險加固、改(擴)建等項目,應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確有困難的,應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應報堤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落實汛期崗位責任,建立并嚴格執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時掌握水文、氣象預報,特別是洪水預報情況,及時準確執行調度指令;加強檢查監測,隨時掌握工程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對影響工程安全的險情,及時組織險情處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根據險情發展,按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搶險。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已建成運行的堤防應按規定進行堤防信息登記,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全國堤防水閘基礎信息數據庫填報登記信息,堤防主管部門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需及時變更登記事項。

    第三十八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開展堤防安全評價工作,對險工險段等重要堤段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堤防堤線布置、堤型以及堤防工程結構等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依據防洪規劃進行改(擴)建論證及設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后實施。

    第四十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堤防險工險段管理,常態化開展隱患排查整治,落實管理措施,逐段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建立管理臺賬,落實問題銷號制度。

    第四十一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加強重大危險源管控和特種設備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安全生產和職工職業健康。

    第四十二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遭遇突發事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應對,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堤頂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搶險的專用道路,原則上不得作為社會交通通道。已作為社會交通通道的,堤防主管部門應商交通主管部門限制交通流量。在防汛搶險以及因雨雪造成道路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禁止其他無關車輛通行。

    第四十四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戧臺兼做公路的,應經充分論證后,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明確兼做公路堤防及相關設施的管護主體、責任和維修養護經費來源,并按相關要求設置限載、限速等安全警示標識。

    確需利用堤頂或戧臺兼做公路而當地已取消有關行政許可的,堤防管理單位應督促公路建設單位進行安全性論證,提出擬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公路工程開工前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堤防管理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工作,劃定成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工程適當位置設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責任、工程保護、安全警示等內容的標識標牌,在管理與保護范圍邊界設置界樁,在堤頂沿線設置里程樁。

    第四十六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堤防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發現侵占、毀壞工程設施設備等行為,以及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擴)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設項目,應按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需開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項目,開工前應征得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將堤防恢復至原狀,保證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確有困難的,應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應報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和堤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九條 堤防管理單位與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單位,應明確雙方管理的邊界、內容、要求、責任等,并強化穿(跨)堤建筑物與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第五十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對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監督檢查,對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問題,應及時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單位應在相關堤段設置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定期開展檢查監測和維修養護工作,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對發現影響堤防工程安全的問題,應立即通報堤防管理單位,及時進行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堤防運行管理的監督職責,制定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反饋檢查情況,明確整改要求,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積極運用遙感衛星、無人機、無人船、監測站網、在線業務系統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實施精準、動態、連續的現場檢查和在線巡查,不斷提升監管水平。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實體情況。堤身、護堤地、堤岸防護工程、防滲及排水設施、穿(跨)堤建筑物、生物防護及管理設施等工程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二)安全管理情況。堤防信息登記、安全評價情況,險工險段管理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防汛管理和應急處置情況,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情況,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水事活動監督情況。

    (三)運行管護情況。堤防檢查監測、維修養護等運行管護工作落實情況,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情況,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情況。

    (四)管理保障情況。堤防防汛和安全運行責任制落實情況,堤防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是否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時限全面整改到位。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完成整改影響到工程安全運行的,應制定并落實限制運用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4級(含)以下堤防的運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 閘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閘運行管理,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中型水閘的運行管理。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閘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和水利部授權,負責直屬水閘管理和流域內水閘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屬水閘管理和轄區內水閘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水閘運行管理應落實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安全運行責任制,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責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閘安全負領導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水閘安全負監督責任,水閘主管部門對直屬水閘安全負管理責任,水閘管理單位對水閘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其直屬水閘的主管部門。

    水閘主管部門對其直屬水閘實施監督管理,協調落實水閘安全責任人,明確負責水閘管理的單位、機構和人員,協調落實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組織指導水閘管理單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督促水閘管理單位及時開展安全鑒定;組織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督促落實安全運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組織指導制定安全生產和防汛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開展預案演練;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組織水閘注冊登記,組織推進水閘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水閘管理單位是水閘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運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水閘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水閘運行管理規章制度,落實管理保障措施,規范開展控制運用、檢查監測、維修養護、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條 水閘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明確水閘管理單位、機構和人員。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責的原則,明確水閘運行管理崗位及職責,將工程管理事項落實到具體管理人員。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管養分離,鼓勵創新管護模式,向專業化社會力量購買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培育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市場,加強行業監管,推動建立競爭開放、公平有序的運行管護市場體系,推進專業化運行管護。

    第八條 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水閘所需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應按照隸屬關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承擔經營性任務的水閘運行管理所需經費,由業主單位在其經營收入中計提。

    水閘管理單位應編制年度人員機構和維修養護經費預算,水閘主管部門應審核后按經費渠道向有關部門申請,協調落實管理經費,保障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水閘標準化管理,明確水閘管理事項,確定管理標準,規范管理程序,科學定崗定員,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嚴格開展考核評價。

    第十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不斷提高水閘運行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強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應用,推進數字孿生工程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監測技術和設備,不斷提升在線監管、自動化監測控制和預報預警水平。

    第十一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運行管理有關制度和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涵蓋崗位職責、控制運用、設備操作、檢查監測、維修養護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等內容的運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關鍵崗位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技術圖表應明示。

    第十二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運行管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具備與崗位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并接受培訓。

    第十三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認真執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落實檔案管理人員,及時收集整理水閘運行管理中形成的技術資料和管理資料,做好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檔案必須嚴格執行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保證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總結年度水閘運行管理情況,分析工程安全狀況,提出下一年度運行管理建議,形成年度報告并報送水閘主管部門。



    第三章 控制運用



    第十五條 水閘控制運用應遵循局部服從全局、興利服從防洪、綜合利用水資源、統籌兼顧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原則。

    第十六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設計特征值,結合水閘承擔的任務和工程條件,確定下列指標,作為控制運用的依據: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過閘流量,相應單寬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應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第十七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水閘功能、控制指標及所在流域或區域洪水和水量調度方案,制定水閘控制運用方案,經有權限的調度管理單位批準后執行。

    根據用水需求,需制訂控制運用計劃的水閘管理單位,應按年度或分階段制訂控制運用計劃,經有權限的調度管理單位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批準的控制運用方案(計劃)進行控制運用,有權限的調度管理單位下達調度指令的,按調度指令執行。對調度指令應詳細記錄、復核,做好調度運用記錄,執行完畢后,向調度管理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閘門操作運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閘門啟閉前,應對閘門狀態、啟閉設施、動力設備、上下游水位、水流流態、船只和漂浮物等情況進行檢查。

    (二)閘門操作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保持過閘水流平穩,避免上、下游水位陡漲陡落,避免閘門停留在異常振動或水流紊亂的位置。

    (三)泄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或漂浮物影響閘門啟閉或危及閘門、建筑物安全。

    (四)對于受冰凍影響的水閘,應采取有效的防凍措施。啟閉閘門前,應消除閘門周邊和運轉部位的冰凍。

    第二十條 閘門啟閉前,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水閘啟閉放水預警方案,做好閘門啟閉前檢查和預警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閘門、啟閉機運行操作制度和值班制度,閘門、啟閉機等設備操作和水閘運行過程中,應有運行管理人員值守,并做好值班記錄,交接班時及時通報設施設備運行情況。

    采用遠程監控的水閘,應嚴格設置操作權限,保證操控網絡安全,按照設定程序進行操作,并留存操作記錄。

    第二十二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填寫閘門運用工作日志,如實記錄啟閉依據、操作時間、操作人員、啟閉順序、閘門開度及歷時、啟閉機運行狀態、上下游水位、流量、流態、異常或事故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對運行資料進行整編,對于控制運用頻繁的水閘,運行資料整編應每季度進行1次;對于控制運用較少的水閘,運行資料整編應每年進行1次。

    第二十四條 在放水、停水、調整流量以及排放冰凌前,水閘管理單位應向有通報協議要求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

    通航河道上的水閘,水閘管理單位應與當地航運主管部門互通信息,通報水情。



    第四章 檢查監測



    第二十五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開展工程現場檢查監測工作,監視并掌握水情、水流狀態、設施設備性能、運行性態和變化趨勢,查找存在的隱患、缺陷和損壞,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水閘正常運行和安全。

    第二十六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明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檢查的內容、頻次、時間、方式、結果處理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整理檢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對建筑物各部位、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監測設施、管理設施以及管理范圍內河道、堤防、水流狀態等,水閘管理單位應進行符合頻次要求的經常檢查,按規定做好檢查記錄。汛期應根據需要增加檢查頻次,達到設計水位運行時,每天應至少檢查1次。

    第二十八條 每年汛期前后、引水期前后、嚴寒地區的冰凍期前后等時間段,水閘管理單位或水閘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定期檢查,查閱分析經常檢查與監測、運行維護等技術資料,編制定期檢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遭遇地震、臺風、風暴潮等自然災害,出現超設計水位等非常運用情況,發現重大隱患或發生重大險情事故,水閘管理單位或水閘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有關單位進行特別檢查,編制特別檢查報告。

    第三十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設計規定的項目和規范要求的測次、時間開展監測工作,做好監測記錄,當出現監測數據異常時,應分析原因,當影響工程運行安全時,應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保持檢查監測工作的系統性和連續性,每年對檢查監測資料進行整編分析,編寫年度檢查監測分析報告,并報水閘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維修養護



    第三十二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經常養護、及時維修、養修并重的原則,做好水閘維修養護工作,保持工程設施設備狀態良好,管理范圍環境整潔。

    第三十三條 水閘養護是為保證工程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而進行的保養和防護,及時處理局部、表面的缺陷。水閘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確定養護項目、內容、方法、時間和頻次,組織編制年度養護計劃。

    第三十四條 水閘維修是工程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時,為恢復設計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補處理措施。

    水閘管理單位應在檢查監測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工程設施設備存在缺陷或損壞,組織編制維修方案,影響結構安全的重大維修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

    第三十五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在年度養護計劃和維修方案(或設計文件)中,明確維修養護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進度安排、質量要求、經費預算以及驗收評價等內容,報水閘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維修養護實施過程中,水閘管理單位應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嚴格驗收程序。重大維修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實行管養分離的水閘和對外委托的項目,水閘管理單位或水閘主管部門應擇優選擇專業隊伍承擔維修養護任務,維修養護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包括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額、質量標準、進度要求、驗收結算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依據合同加強過程管理和驗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水閘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維修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年度維修養護任務完成后應及時組織驗收。



    第六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九條 汛期應根據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落實水閘防汛組織體系、防汛責任以及防汛工作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防御洪澇災害的方案預案和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按照職責分工落實防汛搶險物資準備、應急搶險等工作預案和措施。

    第四十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加強與應急、氣象、水文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溝通聯系,密切監視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實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險情通報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四十一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防汛搶險需要和有關規定,儲備或代儲必要防汛物資,建立防汛物資使用管理臺賬,明確防汛物資調運流程。

    第四十二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在每年汛前組織防汛檢查,及時消除影響安全度汛的各類隱患,對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備用電源等關鍵設備進行試運行,確保工程狀態正常,電源安全可靠,通訊設備穩定,防汛道路通暢。

    第四十三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運行可能出現的險情,制定險情處置方案。會同或配合應急部門制定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根據預案落實應急搶險隊伍,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涉及群眾和保護對象安全的,應與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銜接,險情發生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并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影響水閘安全度汛的維修養護、除險加固、改(擴)建等項目,應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確有困難的,應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應報水閘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五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落實汛期崗位責任,建立并嚴格執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時掌握水文、氣象預報,特別是洪水預報情況,及時準確執行調度指令;加強檢查監測,隨時掌握工程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對影響工程安全的險情,及時組織險情處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根據險情發展,按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搶險。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已建成運行的水閘應按規定進行水閘注冊登記,水閘管理單位應在全國堤防水閘基礎信息數據庫填報登記信息,水閘主管部門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變更登記事項。

    第四十七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鑒定。水閘主管部門應督促水閘管理單位及時開展安全鑒定工作。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對水閘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對安全鑒定為三類、四類的水閘,應采取除險加固、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等相應處理措施,在此之前應制定保閘安全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確保工程安全。

    第四十八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定期組織對閘門、啟閉機等設備進行安全檢測,當安全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時,應制定并落實整改計劃,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九條 水閘規模、標準、結構和控制運用指標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進行改(擴)建論證及設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后實施。

    第五十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加強重大危險源管控和特種設備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安全生產和職工職業健康。

    第五十一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遭遇突發事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應對,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水閘交通橋兼作公路的,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與交通部門明確交通橋及其相關設施的管護主體、責任和維修養護經費來源,按設計確定的荷載標準和有關要求設置限載、限速等安全警示標識,嚴格落實限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工作,劃定成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水閘管理單位應在工程適當位置設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責任、工程保護、安全警示等內容的標識標牌,在管理與保護范圍邊界設置界樁。在水閘上下游一定距離內禁止停泊船只、捕魚、游泳等活動。

    第五十四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水閘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發現侵占、毀壞工程設施設備等行為,以及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水閘運行管理的監督職責,制定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反饋檢查情況,明確整改要求,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五十六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實體情況。水閘建筑物、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閘區堤岸、監測設施及附屬設施等工程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二)安全管理情況。水閘注冊登記、安全鑒定情況,病險水閘限制運用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防汛管理和應急處置情況,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情況,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水事活動監督情況。

    (三)運行管護情況。水閘控制運用、檢查監測、維修養護等運行管護工作落實情況,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情況。

    (四)管理保障情況。水閘防汛和安全運行責任制落實情況,水閘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是否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五十七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時限全面整改到位。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完成整改影響到工程安全運行的,應制定并落實限制運用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水閘為過閘流量100m3/s(含)以上的水閘。小型水閘的運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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