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揮村規民約基層治理作用若干規定
福建省發揮村規民約基層治理作用若干規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發揮村規民約基層治理作用若干規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十三號
《福建省發揮村規民約基層治理作用若干規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6日
福建省發揮村規民約基層治理作用若干規定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制定村規民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持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立足本村實際,突出本村特點,促進鄉村振興發展,做到通俗易懂、簡便易行。
第二條 村規民約應當規范村民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村民權益,調解群眾糾紛,堅持男女平等,弘揚尊老愛幼、尊師重教、扶弱濟困、勤儉節約、鄰里和睦等公序良俗,倡導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產生活方式。
第三條 村規民約應當有利于推進移風易俗、提升村民文明素質,針對封建迷信和高價彩禮、人情攀比、厚葬薄養、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制定抵制和約束規定。
第四條 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不得非法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第五條 制定村規民約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征求村民意見,提出需要規范的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組織村民協商,根據協商意見擬定草案,同時聽取本村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婦聯執委、法律顧問、鄉賢等的意見建議。村規民約應當經村民會議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規民約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整、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村民需求變化等適時進行修訂,修訂程序參照制定程序執行。
第六條 村規民約通過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村規民約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村民委員會應當適時召開村民會議進行討論修改。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以張榜、印發、微信、短信等方式公布村規民約,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建立健全獎懲機制,促進村規民約的遵守和落實。
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對村規民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鼓勵村群眾組織、人民調解員、婦聯執委、村民代表等參與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將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作為評估基層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村規民約制定或者修訂工作的督促指導。
民政部門應當廣泛征集優秀村規民約、遴選典型案例,組織有關部門對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指導檢查;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村規民約納入鄉村治理內容。
前款主管部門的職責因機構改革調整變動的,由劃入職責的部門承擔。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