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8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為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切實增強監督實效,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得到貫徹落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為廣東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走在前列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中央駐粵有關單位支持做好相關工作。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經濟工作開展監督:
(一)中央經濟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省委經濟工作安排的貫徹實施;
(二)經濟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關決議、決定的執行;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編制、執行和調整;
(四)本省重要經濟政策、重大決策、重大改革的出臺和執行;
(五)經濟運行情況;
(六)重大項目的安排和建設;
(七)全省和省級預算的編制、執行,省級預算的調整以及決算;
(八)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九)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十一)地方金融工作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經濟工作。
四、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送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
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初步方案的報告,其中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關于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和本年度省級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安排;
(四)本年度省重大項目清單;
(五)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成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符合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
(三)本年度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特別是資源、財力、環境實際支撐能力,符合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經濟社會長期健康發展;
(四)本年度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應當符合完善體制機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以及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二)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七月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就計劃執行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并結合上半年經濟形勢分析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分析報告。
九、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應當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度安排;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分別召開上半年和全年經濟運行監督工作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央駐粵有關單位關于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進行分析研究,將會議對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見建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參照本決定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聽取調研工作情況的報告,并將調研報告送有關方面研究參考,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具體組織工作,擬定調研工作方案,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匯總集成調研成果。
十二、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二)關于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及其編制情況的說明,其中應當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關于重大項目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本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未來五年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應當符合國情、省情和發展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國家和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四、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十五、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的監督重點是:
(一)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應當符合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貫徹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五年規劃綱要進度安排;
(三)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完成。
十六、省人民政府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五年規劃綱要的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
(三)重大項目實施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五)相關意見建議。
十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有關重要政策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省人民政府的調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十九、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專項規劃、省級重要的區域規劃開展專題調研,必要時可以召開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專題匯報,并提出開展調研情況的報告。
二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圍繞全省經濟工作中心依法加強監督,重點關注下列事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工作,必要時可以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或者作出決議:
(一)本省圍繞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心任務,圍繞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和構建新發展格局戰略任務,在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升科技自立自強能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繼續走在全國前列,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走在前列等重要使命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本省落實將粵港澳大灣區打造成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支點、高質量發展的示范地、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地的全新定位,統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橫琴、前海、南沙三大平臺建設等重大戰略部署的情況;
(三)本省錨定“走在前列”總目標,激活改革、開放、創新“三大動力”,奮力實現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建設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產業體系、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打造海上新廣東、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廣東樣板、交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份好的答卷、推動共同富裕、構建新安全格局、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十大新突破”的具體部署在經濟工作中的落實情況。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做好相關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推進落實工作。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有關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調整;
(二)涉及國計民生、經濟安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經濟體制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臺前;
(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發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的重大經濟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二、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省級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前款所述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項目和本決定第二十二條所述的省級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等,根據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前款所述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或者開展專題調研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全省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情況的有關材料。
二十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監督,重點監督地方金融業運行和監督管理、金融支持實體經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隱患等情況,適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運行數據和相關材料,配合支持跟蹤監督工作。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的監督。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召開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運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聘請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委托第三方評估,利用大數據技術等,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全省高質量發展工作,可以開展省、市、縣三級人大聯動監督,共同做好經濟工作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財經咨詢專家工作,完善公開選聘、工作考評、動態調整以及激勵機制,更好發揮財經咨詢專家的作用。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經濟工作監督數字化工作,構建涵蓋經濟工作監督、預算聯網監督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等功能模塊的省人大財經工作監督數字化系統,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履職,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法開展監督提供數字化支撐。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加強經濟數據匯聚、分析、研判、共享。
二十七、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跟蹤監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批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時,應當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每年應當圍繞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以及代表反映比較集中、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經濟社會問題,在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擬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后,交承辦單位重點辦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參加。本決定所列其他事項的監督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代表。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負責同志或者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本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要求,定期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材料。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經濟方面法律法規實施監督、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監督等相關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執行。
三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