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汕特別合作區條例
廣東省深汕特別合作區條例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深汕特別合作區條例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2號)
《廣東省深汕特別合作區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廣東省深汕特別合作區條例
(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規范、保障和促進深汕特別合作區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的開發、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合作區的范圍包括汕尾市海豐縣鵝埠、小漠、鲘門、赤石四個街道。
第三條 合作區應當堅持先行先試、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協同、共享發展的原則,加快建設成為區域合作發展示范區、自主創新拓展區、粵港澳大灣區輻射節點區。
第四條 深圳市應當以所屬經濟功能區的標準和要求,負責合作區開發、建設、管理和服務等工作,給予合作區政策和資源支持,及時解決發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并加強對汕尾市的輻射、帶動作用。
汕尾市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各項工作,為合作區加快體制機制調整和開發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并通過合作區加強創新合作、聯動發展,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合作區的支持和指導,依法推進合作區體制機制創新完善,并統籌、協調合作區與汕尾市的區域合作事項,推動合作共享和發展。
第五條 深圳市和汕尾市應當建立合作區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強化對接聯動,推動區域協同和融合發展,強化合作區產業、經濟、科技、人才、資源等方面的輻射帶動、拓展延伸作用,推動汕尾市實現跨越式發展。
第六條 鼓勵合作區開展改革創新試驗,推進行政、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等領域的創新實踐,創造可復制可推廣的新時代區域協調發展制度經驗。
合作區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在合作區進行的改革創新試驗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合作區戰略定位和任務要求,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在合作區設立的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合作區管委會)負責合作區的具體工作,行使相關行政管理職權。
合作區管委會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有關的規定、權限、程序設立和調整工作機構。
合作區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在職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并承擔相應責任,其職權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合作區范圍內鵝埠、小漠、鲘門、赤石街道有關管理機構由合作區管委會管理,依法在職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依照法定程序向合作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專員。
第十條 依照法定程序設立合作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海關、海事、邊防檢查、港航、氣象、地震、郵政、煙草專賣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溝通,支持中央駐粵機構在合作區設置分支機構。
第三章 管理職能
第十二條 合作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納入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
合作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和實施合作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支持深圳市創新合作區國民經濟相關數據統計方式。
第十三條 合作區管委會協同深圳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合作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納入深圳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體系。
合作區管委會組織編制詳細規劃,報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支持深圳市依法創新合作區財政預決算編制、審批和執行工作。
合作區管委會負責編制合作區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合作區預算的執行。
第十五條 合作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合作區產業發展規劃,并將汕尾市列入產業輻射、協作范圍。
合作區管委會可以制定土地、資金、生產要素、服務等保障制度,依法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合作區管委會負責合作區自然資源相關事項的管理,涉及國家、省或者深圳市權限的,應當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合作區管委會負責實施合作區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公共交通設施、通信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升城鄉建設品質和管理水平,強化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
第十八條 合作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和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采取各類措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第十九條 合作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合作區應當根據國家、省、深圳市產業發展政策提出產業發展重點,建立項目管理、評價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合作區應當建設以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主導的現代化產業體系,重點發展智能網聯汽車、智能機器人、新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海洋經濟等產業集群。
深圳市、合作區與汕尾市建立健全產業協同發展機制,加強產業對接合作和聯合招商引資,支持汕尾市規劃建設產業拓展區和承接深圳市產業轉移,合作拓展區域產業鏈條,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產業生態協同發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合作區開展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規劃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高質量建設高標準農田。
合作區探索推廣智慧種養、智慧營銷和智慧監管模式,推動建設智慧農業漁業生產流通基地。
第二十三條 合作區應當推進高端現代服務業發展,重點提高金融服務、智慧供應鏈、數字創意、智慧教育、智慧醫療等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水平,促進制造業和服務業深度融合,構建現代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開發機構在合作區建立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或者科技創新基地,開展產業技術合作攻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推動高端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合作區構建創新服務鏈,培育發展創業孵化、技術轉移轉化、科技金融、科技咨詢、知識產權、檢驗檢測認證等科技服務業。
鼓勵和支持從事法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證券、保險、信息咨詢、國際標準認證、人才服務等業務的機構或者組織在合作區開展業務。
第五章 城鄉建設
第二十六條 合作區應當堅持規劃引領、基礎先行、平臺帶動、城鄉融合的發展模式,推動建設創新發展、宜居宜業宜游的現代化濱海新區、產業新城、田園都市。
第二十七條 合作區應當按照全面建設、重點突破、有序推進的原則,統籌資源要素、優化空間布局,改善城鄉生活和生產條件,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推動實現鄉村振興,打造具有灣區特色、地域文化、創新風尚的城鄉風貌。
第二十八條 合作區的土地管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授權或者委托合作區管委會履行用地審批權限并履行耕地保護等職責。
合作區應當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創新,構建多元化土地利用和土地供應模式,形成統籌產業發展空間、保障集體經濟利益、防范風險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九條 合作區應當統籌推進城鄉交通路網、公用設施、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綜合管廊、信息基礎設施、公共文化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管理。
第三十條 合作區應當推動數字城市與現實城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結合省域治理一網統管的要求,構建智慧集成系統,形成匯聚城市數據和統籌管理運營的智慧城市信息管理平臺,建立城市智能管理體系。
第三十一條 支持建設合作區與深圳市之間的軌道交通、公路、港航等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并加強與汕尾市交通網絡體系的協調對接,助力提升區域交通水平和質量。
第六章 社會治理
第三十二條 合作區應當按照以人為本、公平正義、協商民主、多方參與的原則加強社會治理,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
第三十三條 合作區應當加快建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機制,提升綜合應急處置能力。
合作區應當在風險監測預警、預防救援、應急處置等方面,加強與汕尾市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協作。
第三十四條 合作區應當創新社會矛盾預防和化解機制,加強各方利益訴求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合作區應當與汕尾市建立治安協調協作機制,加強毗鄰地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合作區應當推動各類社會組織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建立健全與合作區相適應的社會組織發展體系。
第三十六條 合作區應當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在反映利益訴求、化解社會矛盾、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作用,推動社會治理多元化。
第三十七條 合作區應當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提供公共服務,促進各類管理資源、經濟資源和創新要素的整合重組,推動公共服務領域的創新發展。
第七章 營商環境
第三十八條 合作區應當采取多元化措施,營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審批高效、政務服務規范、制度機制完善的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空間。
第三十九條 合作區應當推動智慧政務建設,實行行政審批事項一網式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建立廉潔、高效、務實、便民的政務服務機制。
合作區應當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建設應用系統,完善政務服務,推動數字城鄉建設。
支持合作區接入省及深圳市相關政務管理系統,給予合作區獨立賬戶。
第四十條 合作區應當優化激勵獎勵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推進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布局,建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支持市場主體高質量創造和高效益運用知識產權。
合作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探索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采取措施防范和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推動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預警機制,為市場主體在國內外競爭中防范化解知識產權糾紛和風險提供幫助。
第四十一條 合作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服務便利化,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加大對市場主體的支持力度,強化要素市場化配置,推動人力資源有序流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八章 發展保障
第四十二條 合作區的改革創新試驗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部分規定,或者涉及國家有關部門權限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作出授權或者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合作區的財政支持力度,推動合作區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十四條 深圳市、汕尾市協商建立合作區收益共享機制,具體由省人民政府指導深圳市、汕尾市共同協商確定。
深圳市、合作區應當加強與汕尾市的溝通協調,對合作區內涉及汕尾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事項,應當征求汕尾市意見。
第四十五條 支持合作區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域享受省產業轉移政策,加強對合作區相關產業發展的扶助和支持。
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合作區產業發展統籌納入深圳市重大產業空間布局,并爭取國家支持將合作區納入深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拓展區。
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合作區納入深圳市金融創新投資推廣體系,支持開展產業和金融融合試點,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合作區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深圳市人民政府推動革命老區相關政策在合作區落實。
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負責合作區革命老區工作的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革命老區發展工作機制,為合作區革命老區發展提供支持。
第四十七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合作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一)推動深圳市示范學校支持、參與合作區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學校等的建設,提高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綜合水平和質量;
(二)推動深圳市屬醫院支持、參與合作區內醫療機構建設,同步納入市屬醫院醫聯體、醫療聯盟、專科聯盟,推進遠程醫學應用服務平臺系統建設和對接,提升醫療保障水平;
(三)推動深圳市文化體育機構支持、參與合作區大型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提升群眾文化素養和健康素質。
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合作區發展需要和公共財政承受能力,統籌政府資金和鼓勵社會資本支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四十八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合作區的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并與汕尾市人民政府加強民生相關領域的互認保障機制。
合作區應當綜合基本民生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公共財政承受能力,引入優質公共服務資源,高標準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推進共建共享,構建多層次、全覆蓋、人性化的基本公共服務網絡。
第四十九條 深圳市應當支持合作區開展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制定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強人才綜合服務與保障,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在合作區創新創業。
第五十條 合作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自身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有利于各類人才干事創業、扎根奮斗的人事和住房等政策,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合作區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鵝埠、小漠、鲘門、赤石街道有關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