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7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22年10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屆五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覃偉中
2022年11月1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發布,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調整至第五十一條,并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包括政府投資工程和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政府投資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以及利用公共資源融資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工程,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是指國有企業自籌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投資建設工程。”
二、刪除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第二款修改為“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造價管理機構)對區級非財政性國有資金和集體所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三款中的“發改、財政、交通、水務、審計、監察等部門”修改為“發改、財政、交通、水務、審計等部門”。
三、第八條修改為“計價標準是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各參與主體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重要依據。”
四、第九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建設工程造價數據標準,組織采集全過程造價數據,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建立工程造價數據應用平臺。
建設、發改、財政、交通、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建筑工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共享各自職責范圍內產生的工程造價相關數據。
軟件開發企業開發的工程計價、評標軟件應當符合相關數據標準要求。”
五、第十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專門刊物按月發布與本部門公開網站適時發布相結合的方式,及時、準確發布價格指數和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信息,并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價格信息發布方式。”
六、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價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經公開招標競價的材料、設備,合同估算價達到規定限額標準的,應當根據詢價采購相關規定,采用公開透明、充分競爭的方式確定價格,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表述為“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按市造價管理機構認定的方法和規則,定期發布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工程中標下浮率,供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各參與主體參考使用。”
八、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九條第二款,表述為“工程量清單誤差造成的招標控制價偏差率不得超過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計算的百分之五。”
九、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按照工期標準確定合理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十、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造價管理機構、政府投資評審機構、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建立造價成果文件審核及審查結果、工程變更備案和招標控制價等信息共享機制,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一、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非財政性國有資金和集體所有資金投資工程,依法辦理完成直接發包審批或報建審批手續,且合同造價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成果文件報送造價管理機構審核:
(一)直接發包工程的施工圖預算;
(二)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竣工結算(含中途結算)。
投資來源是市級非財政性國有資金和集體所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報送市造價管理機構審核;投資來源是區級非財政性國有資金和集體所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報送區造價管理機構審核。投資來源復雜或者其他難以根據投資來源直接確定審核的造價管理機構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審核機構。”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表述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導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造價成果文件報送造價管理機構審核。
造價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造價管理情況開展聯合檢查。
審計部門對建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將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送審情況納入審計內容。”
十三、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審核施工圖預算,時限為七個工作日”;第(二)項中的“5000”“45”“60”分別修改為“五千”“四十五”“六十”。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表述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審核結論性文書,加強對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監督管理。”
十四、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國有資金和集體所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參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編制的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正負面清單訂立合同。”
刪除第三十條第二款。
十五、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發生工程變更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六、刪除第三十二條。
十七、第三十四條中的“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從業”修改為“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從業”。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表述為“鼓勵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執業人員參加職業保險,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表述為“鼓勵造價咨詢單位建立人才培養和儲備機制,提高造價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
十八、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修改為“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息誠信申報”。
第二款中的“應當對造價咨詢單位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與資格條件以及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情況等進行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修改為“應當對造價咨詢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表述為“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以及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保證造價成果文件編制質量,嚴格控制質量偏差。
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竣工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質量偏差率,不得超過按照計價標準、合同計價原則規定計算的百分之五。”
二十、第三十八條中的“規范造價咨詢單位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修改為“規范造價咨詢單位經營行為,加強粵港澳大灣區造價咨詢行業聯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表述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和供應商違反詢價采購相關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相關造價成果文件報送造價管理機構審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表述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造價成果文件的質量偏差率超過按照計價標準、合同計價原則規定計算的百分之五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標準對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進行處罰,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偏差率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處五萬元罰款;
(二)偏差率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處八萬元罰款;
(三)偏差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處十萬元罰款。”
二十四、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經審核發現造價成果文件有故意壓低或者抬高造價情況,并且造價成果文件的質量偏差率超過按照計價標準、合同計價原則規定計算的百分之五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指使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或者造價執業人員壓低或者抬高造價的,對建設單位處十萬元罰款。”
二十五、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經審核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采用虛增工程量、虛設工程項目、陰陽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簽署虛假造價成果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指使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或者造價執業人員出具或者簽署虛假造價成果文件的,對建設單位處十萬元罰款。”
二十六、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除依法進行處罰以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和公示其不良行為。
依法應當注銷執業資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執業資格注冊機構進行處理。”
二十七、有關文字表述的修改。
(一)第七條第(三)項的“消耗量定額”修改為“消耗量標準”,第(四)項的“工期定額”修改為“工期標準”。
(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價格信息”修改為“價格信息、工程量清單”。
(三)第十八條中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修改為“對施工圖設計進行審查時,相關單位”。
(四)第二十一條中的“5%”修改為“百分之五”,“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修改為“發承包雙方按照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五)第二十三條中的“5”修改為“五”。
(六)第二十九條中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七)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建設工程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實行動態監管”修改為“建設工程合同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修改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款中的“審計、交通、水務”修改為“審計、財政、交通、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八)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二)項,第(八)項修改為“(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九)第三十七條第(七)項修改為“(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第三十九條中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修改為“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第四十條中的“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修改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罰款”。
(十二)第四十一條中的“第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條第二款”,“偏差超過”修改為“偏差率超過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計算的”,“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直接責任人”,“5%”、“10%”“15%”分別修改為“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3”“5”“8”分別修改為“三”“五”“八”,“偏差”修改為“偏差率”。
(十三)第四十三條中的“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修改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根據修改情況,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