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古銀杏樹保護條例
隨州市古銀杏樹保護條例
湖北省隨州市人大常委會
隨州市古銀杏樹保護條例
隨州市古銀杏樹保護條例
(2022年12月29日隨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加強古銀杏樹保護管理,發揮古銀杏樹所承載的歷史、文化、生態、科研、經濟等價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古銀杏樹的保護管理等工作。
前款所稱古銀杏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銀杏樹。
第三條 古銀杏樹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原地保護和科學管護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古銀杏樹保護管理的主體責任,組織編制古銀杏樹及群落保護規劃,并將古銀杏樹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外古銀杏樹的保護工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古銀杏樹的保護工作(以下統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
公安、財政、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銀杏樹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資、認養、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古銀杏樹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古銀杏樹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損害古銀杏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銀杏樹保護的宣傳、教育、引導,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對在古銀杏樹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古銀杏樹主管部門每五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古銀杏樹資源進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樹一檔”的要求,建立資源檔案。在普查間隔期內,應當加強補充調查和動態監測,對新發現的古銀杏樹及時登記建檔予以保護。
單位和個人向古銀杏樹主管部門報告未登記的古銀杏樹的,古銀杏樹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認定。
第八條 古銀杏樹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置保護標識,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保護欄、避雷裝置等相應的保護設施。設置保護標識或者保護設施不得對古銀杏樹造成損害。
保護標識應當標明古銀杏樹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及養護責任人等內容。
捐資、認養古銀杏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在古銀杏樹保護標識中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損壞保護標識或者保護設施。
第九條 古銀杏樹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在五百年以上的,按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三級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級別實施具體保護措施。
第十條 古銀杏樹養護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文物保護單位等用地范圍內的,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人;生長區域實行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為養護責任人;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三)生長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馬路街道上的,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四)生長在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林業場圃以及其他林業用地上的,該園區的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人;
(五)生長在城鎮居住區內的,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為養護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養護責任人;
(六)生長在農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上的,該承包人、經營者為養護責任人;
(七)生長在農村村民房前屋后的,該村民為養護責任人;
(八)生長在農村其他區域的,不便明確個人為養護責任人的,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養護責任人。
無法確定養護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古銀杏樹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確定。
古銀杏樹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確認后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古銀杏樹專家咨詢委員會,制定完善古銀杏樹保護相關技術規范,強化科技支撐,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古銀杏樹保護水平。
古銀杏樹主管部門應當為養護責任人無償提供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與其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要求,并登記和公告。
養護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養護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古銀杏樹進行養護,防范和制止損害古銀杏樹的行為。
古銀杏樹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銀杏樹保護級別給予養護責任人適當養護補助。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影響古銀杏樹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建設項目對古銀杏樹的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當對此作出評價;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當征求古銀杏樹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對古銀杏樹生長環境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搶救等費用。
第十三條 已建的危害古銀杏樹正常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古銀杏樹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條 古銀杏樹發生有害生物災害、遭受人為損害或者雷擊等自然損傷,出現了明顯生長衰弱、瀕危癥狀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古銀杏樹主管部門報告,古銀杏樹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采取搶救、復壯措施。
第十五條 古銀杏樹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古銀杏樹主管部門報告。古銀杏樹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經確認死亡的,予以注銷登記,并報上級古銀杏樹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銀杏樹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銀杏樹。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銀杏樹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剝損樹皮,動土傷根;
(二)影響古銀杏樹正常生長的修枝、截枝行為;
(三)借用樹干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
(四)在樹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圍內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漬或者封死地面、排煙、使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質、鋪管架線、修筑臨時或者永久性建筑物;
(五)采伐、采挖、移植等采集行為;
(六)出售、收購等流轉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七條 因原生長環境發生改變不適宜古銀杏樹繼續生長確需移植的,應當制定移植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移植古銀杏樹應當在古銀杏樹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實行異地保護,由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按照移植方案實施。移植費用和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單位承擔。
古銀杏樹移植后,古銀杏樹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移植登記、變更養護責任人和更新檔案。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銀杏樹開發利用扶持政策,合理開發古銀杏樹資源,推動古銀杏樹產業和其他產業融合發展,延伸產業鏈。鼓勵和支持下列行為:
(一)開展古銀杏樹保護技術、遺傳育種、生物學等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提高古銀杏樹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
(二)開展古銀杏樹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銀杏樹歷史文化,開發文化產品、旅游產品;
(三)投資建設古銀杏樹保護和開發利用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林)場;
(四)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古銀杏樹產品品牌,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利用古銀杏樹資源應當符合古銀杏樹保護規劃,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不得影響古銀杏樹正常生長,不得影響古銀杏樹群落自然生態環境,并接受古銀杏樹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生長在相同環境下、集中連片分布且數量較多的古銀杏樹組成的群落,可以確定為古銀杏樹群落,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予以認定、建立自然保護小區、落實保護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利用千年銀杏谷等古銀杏樹群落資源開發旅游景區、景點,確定旅游線路,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征求古銀杏樹主管部門的意見,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資源利用強度。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擅自移動、改變、損壞保護標識或者保護設施的,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養護責任人未履行養護責任造成古銀杏樹損害的,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在古銀杏樹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采取相應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組織救治,所需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因養護責任人無故未及時報告,造成古銀杏樹死亡的,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追繳該古銀杏樹的全部養護補助,可以處每棵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處理未經確認死亡并注銷檔案的古銀杏樹的,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每棵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實施損害古銀杏樹行為的,由古銀杏樹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輕微的,處1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三級保護古銀杏樹嚴重損害的,每棵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二級保護古銀杏樹嚴重損害的,每棵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一級保護古銀杏樹嚴重損害的,每棵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銀杏樹死亡的,每棵處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古銀杏樹損害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古銀杏樹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樹齡不滿一百年的銀杏樹為古銀杏樹后續資源,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保護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