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旅游促進條例
淮北市旅游促進條例
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常委會
淮北市旅游促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淮北市旅游促進條例》的決議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查了《淮北市旅游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北市旅游促進條例
(2023年6月28日淮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優化旅游環境,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旅游業發展的規劃建設、產業促進、服務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旅游業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突出運河故里、山水生態、紅色淮海等特色,建設區域性、復合型旅游目的地。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游業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旅游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考核激勵機制,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旅游市場為導向,以旅游資源為基礎,以旅游產品為主體,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原則,編制旅游發展規劃。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上一級旅游發展規劃相符合,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中心湖帶、臨渙古鎮、濉溪古城、工業遺產、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等適宜整體保護和利用的旅游資源,統籌組織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發展所需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優先保障旅游重點項目用地。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民,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旅游集散中心、游客中心、休閑驛站等旅游基礎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安全保障等便民惠民服務。
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和旅游者相對集中的場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停車場、廁所、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醫療救治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游交通線路,加快通景公路建設,合理布局旅游公交專線,構建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網絡。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完善道路旅游交通標識系統。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旅游發展的產業政策,引導、支持開發運河文化、山水生態、紅色文化、工業遺址、鄉村民俗等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大運河淮北段文化旅游資源,突出大運河文化旅游淮北特色,注重區域協同,推進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打造世界文化遺產金字招牌。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相山、龍脊山、泉山、南湖、朔西湖、乾隆湖等生態資源,發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休閑、康養、度假旅游。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淮海戰役總前委舊址、淮海戰役雙堆集烈士陵園、草廟華野指揮部舊址等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發展紅色旅游。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廢棄礦山、礦區閑置鐵路、大唐電廠舊址、口子窖窖池群及釀酒作坊等工業舊址遺址,通過文化創意及休閑旅游項目建設,發展工業旅游。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榴園、南山等鄉土文化內涵,利用田園風光、村落民宅、生態農業,創新開發農業觀光、農耕體驗、農事節慶等鄉村旅游產品,發展鄉村旅游。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化旅游產業模式創新、業態創新、產品創新,推動文旅融合創新發展。
鼓勵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名人故居等歷史文化資源發展旅游業。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旅游景區、景點,開發具有淮北特色的旅游項目和產品。
推動圖書館、博物館、歷史檔案館、城市展示館、名人紀念館和科普場館等公共場所增加旅游服務功能,打造主客共享的新型服務空間。
鼓勵發展文化創意、影視演藝、廣告會展和動漫游戲等數字創意產業,推動文化旅游演藝和節慶活動提質升級。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開展研學旅行活動。
鼓勵和支持利用淮北歷史文化、自然生態、風土民俗等開發研學旅游產品,建設研學旅游基地。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旅游行業組織、餐飲行業組織深入挖掘本地傳統餐飲文化,創意開發特色菜肴,建立特色餐飲品牌推薦名錄,舉辦美食節慶活動,推動特色美食向標準化、品牌化發展。
鼓勵和支持各類餐飲業態融合發展,豐富美食文化內涵。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本地文化旅游資源進行文創設計,培育具有淮北特色的文創產品、非遺產品、特色工藝品和地理標志產品。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夜間經濟,依托隋唐運河古鎮、濉溪古城等文化旅游商業街區,培育“夜游、夜娛、夜食、夜購、夜讀”等消費業態,打造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
第二十一條 完善房車露營、鐵路旅游、自駕車旅行等旅游配套設施建設,支持開發體驗性、互動性強的旅游項目,推動旅游產業創新發展。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旅游業發展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將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嚴格落實。
加大對旅游企業扶持力度,培育旅游知名品牌,支持旅游企業規模化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和改善對旅游企業的信貸服務。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旅游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投融資平臺作用,推動重點景區、景點實施整體開發和集團化經營,提高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集約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交通、旅游信息、旅游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務設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務品質。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基礎信息數據庫、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智慧旅游發展。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智慧文旅平臺,向社會公布主要景區、線路、住宿、餐飲、交通、氣象等服務信息。
鼓勵旅游經營者開發使用旅游電子商務平臺,開通線上宣傳、咨詢、預訂、支付和評價等功能,推廣和銷售旅游產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安全工作,建立旅游安全工作責任制,健全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和旅游安全聯動機制,制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旅游安全監督檢查,保障旅游者生命財產安全。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制定旅游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地區、淮海經濟區、淮河生態經濟帶等區域內城市的旅游合作,加強區域性客源互送、宣傳推廣、信息共享、市場監管等合作,推進區域旅游一體化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