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夾溝香稻米保護條例
宿州市夾溝香稻米保護條例
安徽省宿州市人大常委會
宿州市夾溝香稻米保護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宿州市夾溝香稻米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查了《宿州市夾溝香稻米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宿州市夾溝香稻米保護條例
(2023年3月28日宿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夾溝香稻米保護,促進夾溝香稻米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夾溝香稻米的種質資源保護、種植、加工、銷售、知識產權保護等保護和發展工作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埇橋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夾溝香稻米保護和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制定扶持夾溝香稻米保護和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
埇橋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夾溝香稻米保護和發展工作。市、埇橋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夾溝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夾溝香稻米保護和發展有關工作。
第四條 埇橋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夾溝香稻米保護和發展規劃。
夾溝鎮人民政府編制鎮國土空間規劃、夾溝香稻米產地所在村村莊規劃時,應當結合夾溝香稻米保護和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種植、加工等有關用地布局。
第五條 市、埇橋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定期對夾溝香稻米種質資源進行普查,建立種質資源檔案,并送交國家、省種質資源庫。
市、埇橋區農業科研機構應當收集和保存夾溝香稻米種質資源,并進行種質資源評價。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夾溝香稻米種質資源。
第六條 市、埇橋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夾溝香稻米種子提純工作,對夾溝香稻米育種、示范推廣、種質資源保護等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扶持。
第七條 埇橋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協會、企業應當組織制定夾溝香稻米生產技術規范、管理規范,并征求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和有關部門、協會的意見。
埇橋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界定夾溝香稻米灌溉水源和種質資源范圍,并納入夾溝香稻米生產技術規范、管理規范。
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夾溝香稻米生產技術規范、管理規范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農業投入品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八條 埇橋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夾溝香稻米種植區域的土壤環境、灌溉用水水質、大氣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價。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夾溝香稻米種植區域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九條 埇橋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夾溝香稻米生產保護區,明確保護單位及其職責,并為保護單位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十條 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夾溝香稻米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在非夾溝香稻米的包裝、宣傳上使用易產生誤解和混淆的名稱、地名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
第十一條 埇橋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夾溝香稻米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
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和保存夾溝香稻米生產記錄、銷售記錄。鼓勵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收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
第十二條 鼓勵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優質農產品認證、依法使用“夾溝香稻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對新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的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埇橋區人民政府予以適當獎勵。
埇橋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夾溝香稻米”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和保護工作,保障“夾溝香稻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所需經費。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夾溝香稻米”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和保護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導。
第十三條 市、埇橋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金融機構與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開展合作,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四條 市、埇橋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夾溝香稻米傳統耕作技藝、故事傳說等夾溝香稻米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并合理開發利用。
鼓勵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設立夾溝香稻米文化展示場所。
第十五條 市、埇橋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依法查處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活動中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維護夾溝香稻米市場秩序。
第十六條 市、埇橋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夾溝香稻米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記載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十七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夾溝香稻米保護和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