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經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修正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過程。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己任,做到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為建設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代表機關而積極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增強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治責任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當好人民公仆。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忠于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弘揚憲法精神,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堅持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道德修養,堅持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履職,恪盡職守,擔當作為,踐行初心使命。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有關要求,加強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個人私利,不得干涉具體司法案件。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持續加強履職學習,認真參加常務委員會安排的專題學習和其他學習,堅持學以致用、學用結合,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和本領。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注重學習以下內容: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三)憲法、法律、法規;
(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和實踐;
(五)中國式現代化的理論和實踐;
(六)現代化美好安徽建設的實踐要求;
(七)履職所需的法律知識以及財經、科技和其他方面的知識。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優先履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認真做好常務委員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其履行職務給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一般不得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未獲得批準的,不得缺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注意儀表,佩戴出席證,并按照規定簽到。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參加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按照規定提前發送會議材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有關建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群眾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會議材料,做好審議準備。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議,提高審議質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分組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主動發表審議意見。審議意見應當實事求是、切中主題、簡明扼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通過常務委員會簡報等方式公布。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提出詢問、質詢,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等方式,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履行參加表決的法定職責,并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序問題除外。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外出從事其他工作或者社會活動,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將具體時間告知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通過各種形式聽取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應當分別聯系若干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一個代表小組,其他組成人員分別聯系若干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與代表小組和代表保持經常性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
建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與人民群眾聯系的網絡平臺,向社會公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努力掌握實情、找準問題,使各項工作接地氣、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活動;參加活動時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活動,應當嚴格落實中央和省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厲行勤儉節約。
第二十條 擔任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務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規則和制度,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和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屬于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制度,記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以及與代表和人民群眾聯系等履行職務情況,并以適當的方式公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承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弘揚民主與法治精神。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法違紀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未經批準一年內兩次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提出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守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