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1989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七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的工作
第八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九章 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監督。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省范圍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決定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需要,通知有關選舉單位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并予公告。
補選本省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和人口多少確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常務委員會指導本省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預備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批準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批準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下列事項: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事項;
(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議案;
(三)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四)根據省人民政府建議,批準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批準本級決算;
(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質詢案;
(六)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七)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員的名單;
(八)設區的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中需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的事項;
(九)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常務委員會決定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項和項目,可以作出決定或者決議,也可以將有關意見、建議送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關辦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一)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三)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
(四)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質詢案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撤銷省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對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和控告的處理情況。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的情況,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相關規定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聽取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第十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受理司法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報告。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設區的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主任會議決定其他有關負責人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提出的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議案。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主任會議決定的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的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期;
(二)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三)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決議、決定草案;
(四)決定議案是否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質詢案的答復方式;
(五)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
(六)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等;
(七)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討論、決定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處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重要的建議、批評、意見和來信來訪;
(九)決定組織視察和調查并聽取情況匯報;
(十)研究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意見;
(十一)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
(十二)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主任會議受理并決定是否許可司法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報告,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任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二)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工作;
(三)審核常務委員會的文稿;
(四)協調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三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和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并向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二)擬訂和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三)審查有關規范性文件;
(四)辦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提出情況報告;
(五)擬訂或者組織協同有關部門擬訂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六)審議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提出審議意見的報告;審查報請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提出審查報告;
(七)承擔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八)根據工作需要,聯系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聽取專題匯報,提出建議;
(九)對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有關問題,進行視察和調查,并提出報告;
(十)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有關的決議、決定草案;
(十一)對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征求意見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十二)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十三)承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制委員會負責對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統一審議。
第三十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三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七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工作,應當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常務委員會會議準備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系,及時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
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托,聯系在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同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系,促進地方人大工作的開展。
第八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四十一條 辦公廳是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一)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以及常務委員會召開的其他會議的籌備工作,協同專門委員會做好專門委員會會議的服務工作;
(二)擬訂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監督工作計劃草案;
(三)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常務委員會綜合性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調查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理論研究,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編印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刊物;
(四)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五)負責機關的文書處理、印信檔案管理、行政事務和接待等工作;
(六)辦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秘書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章 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擬訂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
(二)受主任會議委托,擬訂有關議案草案;起草和修改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三)進行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的服務工作;
(四)參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修改工作;
(五)研究擬訂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
(六)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七)對有關地方性法規方面問題的詢問,擬訂答復意見;
(八)調查了解立法計劃和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執行情況;
(九)對征求意見的有關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十)進行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論研究,負責本省地方性法規的編印和英文、少數民族文字文本的編譯工作;
(十一)負責常務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智庫專家、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的工作聯系;
(十二)承辦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預算工作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預算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
(二)承擔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審計工作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常務委員會有關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等方面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起草、修改等具體工作;
(四)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有關財稅、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法規草案審議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五)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有關財稅、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六)承擔常務委員會對財稅、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關于財稅、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工作開展專題詢問的服務工作;
(八)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或者重大建設項目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特定問題調查的服務工作;
(九)負責常務委員會預算聯網監督工作,服務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利用預算聯網系統依法履職;
(十)承辦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以及財政經濟委員會需要協助辦理的其他有關財稅的具體事項。
第四十四條 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受主任會議委托,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承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的有關工作;
(二)擬訂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計劃草案;
(三)承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
(四)承辦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辦理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辭職、補選和罷免的相關事宜;辦理常務委員會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有關工作;
(六)聯系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承辦代表視察、調研、培訓的組織和服務保障工作;
(七)收集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做好交辦督辦及跟蹤了解等工作;協調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擬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
(八)聯系在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九)辦理常務委員會指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具體工作;
(十)受理代表的來信來訪;
(十一)辦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