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預算績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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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預算績效管理條例
青海省預算績效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前績效評估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四章 績效運行監控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考核
第六章 績效結果應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績效結果應用等預算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各部門是指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各單位是指各部門所屬單位。
第三條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總體設計、統籌兼顧,全面推進、突出重點,科學規范、公開透明,權責對等、約束有力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全方位預算績效管理格局,對本級政府預算、部門預算、政策和項目預算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將績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完善全覆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將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全面納入績效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預算績效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本級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和項目實施主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情況開展審計監督。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公開預算決算信息時,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公開預算績效管理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目標審核、績效評價或者評價結果復核、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制定、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課題研究等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規范的原則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其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委托方和相關預算績效管理對象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對所提供資料和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執業質量的監管。
第二章 事前績效評估
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新出臺重大政策、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
新出臺重大政策、項目包括:
(一)新設立的重大政策、項目;
(二)發生重大調整的既有重大政策、項目;
(三)政策到期申請延續執行的重大政策、項目;
(四)其他需要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的重大政策、項目。
事前績效評估應當重點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
評估結果作為本部門、本單位申請預算的必備要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出臺重大政策、項目的事前績效評估結果審核,必要時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審核和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者審核事前績效評估結果時,應當與預算評審、項目審批、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等工作相銜接。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儲備項目和編制預算時,應當按照要求合理設置整體績效目標、政策及項目績效目標。
績效目標包括成本、產出、效益和滿意度等績效指標。績效目標應當與政策目的、資金投入規模、職能職責、項目實施計劃等相匹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目標設置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加強績效目標審核,對績效目標不明確、績效指標不完整或者編制質量不高的,減少或者不予安排預算。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批復、資金下達、預算調整調劑時,應當同步批復下達績效目標。
各部門批復所屬單位預算時,應當同步批復下達績效目標,并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批復后,不得擅自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批復的績效目標是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績效運行監控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預算執行中應當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按照要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運行監控結果。
第十八條 績效運行監控主要采用目標比較法,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將績效實現情況與績效目標進行比較,對目標完成、預算執行、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分析評判。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績效運行監控中發現的績效目標執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時采取分類處置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對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因素導致預算執行進度緩慢或者預計無法實現績效目標的,及時按照程序報本級財政部門調劑預算,并同步調整績效目標。
各部門、各單位對預算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離較大、已經或者預計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或者風險等情況,應當暫停項目實施,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按照程序調減預算,并停止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健全重大政策、項目績效跟蹤機制,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政策、項目要暫緩或者停止預算撥款,督促及時整改落實。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政策、項目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據批復的績效目標,對整體績效目標和政策、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自評。自評內容包括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優先選擇本部門重大政策、項目開展部門評價,并以三年為周期實現全覆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重大政策、項目預算績效評價機制,逐步開展部門整體績效評價。優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資金投入量大、實施期長的重大政策、項目開展財政評價。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機制,對本級部門開展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對下級人民政府開展財政運行綜合績效考評。
第二十七條 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和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運行綜合績效考評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等。
第六章 績效結果應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績效結果反饋、問題整改、通報、報告等機制,加強績效結果應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和編制預算的依據,建立完善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的掛鉤機制,將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結果與部門預算安排掛鉤,將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運行綜合績效考評結果與轉移支付分配掛鉤。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下列績效結果: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運行綜合績效考評結果;
(二)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結果;
(三)重大政策、項目績效評價結果;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績效結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項目績效目標隨同預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將重大項目績效評價結果隨同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加強與本級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對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績效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將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結果、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運行綜合績效考評結果納入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的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