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錢塘新區條例
杭州錢塘新區條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杭州錢塘新區條例
杭州錢塘新區條例
(2023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先行先試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杭州錢塘新區(以下簡稱錢塘新區)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化產業新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錢塘新區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錢塘新區的范圍,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決定確定。
第三條 錢塘新區應當堅持全方位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著力打造世界級智能制造產業集群、長三角地區產城融合發展示范區、全省標志性戰略性改革開放大平臺、杭州灣數字經濟與高端制造融合創新發展引領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的示范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錢塘新區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賦予錢塘新區更大的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的管理權限,建立錢塘新區高質量發展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錢塘新區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嘉興市、紹興市的溝通協調,支持錢塘新區高質量發展。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錢塘新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錢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錢塘新區管委會)在錢塘新區范圍內、錢塘區行政區域外的其他區域依法行使相當于縣級的經濟管理權限和社會行政管理權限,在錢塘新區范圍內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以及蕭山區、錢塘區人民政府管理的事項除外。
錢塘新區管委會和蕭山區等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并就相關重大事項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 錢塘新區管委會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錢塘新區的派出機構,應當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依法設置,嚴格控制總量。
錢塘新區應當深化行政執法改革,建立健全審批、監管、執法銜接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先行先試
第七條 錢塘新區在規定權限內,應當積極開展先行先試,加快形成體制機制優勢。
錢塘新區因改革發展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規定的,錢塘新區管委會可以建議制定機關作出相關決定;制定機關應當及時答復或者作出相關決定。
錢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錢塘新區建設和管理的實際,提出需要授權或者委托的事項清單,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有權機關批準。
第八條 錢塘新區管委會按照權限對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蕭山臨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杭州綜合保稅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杭州片區錢塘區塊等錢塘新區內的經濟功能區進行管理,加快多區融合發展。
錢塘新區內的經濟功能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享有相關政策。
第九條 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容錯免責機制。在錢塘新區開展的改革創新出現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義務性規定,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其相關責任。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錢塘新區實行統一規劃管理。
錢塘新區發展戰略規劃由錢塘新區管委會會同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編制,共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錢塘新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錢塘新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修改和調整由錢塘新區管委會提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和報請批準。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和調整,涉及錢塘新區范圍內、錢塘區行政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的,應當征求蕭山區等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涉及跨區域重大線性基礎設施布局調整的,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產業項目用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方面對錢塘新區予以重點傾斜,優先保障錢塘新區用于重大產業項目和重大公共基礎設施等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 錢塘新區應當創新土地利用方式,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供應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探索混合產業用地供給,促進產業融合。
錢塘新區應當建立低效工業用地綜合整治、重新開發利用的激勵機制,對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進行再開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 錢塘新區應當堅持產城融合發展理念,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積極發展綠色建造,推廣綠色節能建筑,構建現代化綜合交通體系,完善城市功能,營造宜居宜業宜游的良好環境。
錢塘新區應當創新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加強江海濕地保護管理,打造生態景觀休閑廊道。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十四條 錢塘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錢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確定項目的產業準入標準,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編制產業發展目錄。進入錢塘新區的產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導向和要求。
錢塘新區應當加快節能降碳先進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優化調整,倡導能源預算化管理,支持企業節能、減排、降耗、增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益。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市級產業扶持政策和政府產業基金,優先保障錢塘新區優勢產業培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現產業鏈、供應鏈有效銜接。
錢塘新區應當結合戰略定位,鼓勵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智能制造、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發展,構建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產業體系。
錢塘新區可以通過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方式支持錢塘新區產業發展目錄中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
第十六條 錢塘新區應當加強產業功能平臺建設,深化產業功能平臺運行機制改革,培育平臺產業生態,發揮產業平臺在招商引資、項目推進、企業服務、產業轉型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條 錢塘新區應當加大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強企業創新能力建設。
錢塘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產學研合作專項政策,用于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產學研合作機構,聯合開展科研攻關,實現創新成果產業化。
第十八條 錢塘新區應當培育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研發設計、信用、金融、法律、保險、知識產權、信息咨詢、人才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組織在錢塘新區建立機構和開展業務,推動現代服務業與先進制造業深度融合。
第十九條 錢塘新區鼓勵和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并在體制機制創新、基礎條件建設、科研設備購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錢塘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產業社區規劃,在產業功能平臺、工業園區等建設功能復合、職住平衡、服務完善、宜居宜業的產業社區,完善生活配套設施,加強公共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錢塘新區人才發展規劃應當與產業發展規劃同步編制,推動產業和人才深度融合發展。
錢塘新區應當為創新創業人才在創業投資、戶籍辦理、子女入學、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優惠待遇。
錢塘新區應當探索建立成果轉化、創業孵化、創業融資等機制,鼓勵國(境)內、外各類人才在錢塘新區創新創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統籌市級政策,支持錢塘新區高質量發展。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錢塘新區管委會應當創新選人用人和績效激勵機制,可以依法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薪酬制度;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政府雇員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錢塘新區管委會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二十五條 錢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監管體系,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錢塘新區范圍內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及時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保障產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錢塘新區應當建設先進的信息基礎設施,推進數字技術在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社區建設等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 錢塘新區應當加強教育、醫療、養老、文化、體育、公共交通、法律等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提供優質公共服務,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市人民政府、錢塘新區管委會應當在本條例的實施細則或者其他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中,對本條例的“鼓勵”、“支持”、“推進”條款明確具體的鼓勵、支持、推進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