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辦法
寧波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辦法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
寧波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辦法
寧波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辦法
(2023年3月3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9號公布 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以下簡稱大運河遺產)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遺產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大運河遺產,是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國大運河(寧波段)的下列河道和遺產點:
(一)浙東運河進入余姚界至曹墅橋段;
(二)余姚市丈亭鎮慈江至江北區剎子港小西壩段;
(三)寧波三江口(新江橋、甬江大橋、江廈橋之間的水域和慶安會館遺產區)。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余姚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條 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大運河遺產本體保護、修繕及環境整治;
(二)大運河遺產標識系統建設;
(三)大運河遺產的調查、研究及保護宣傳;
(四)大運河文化公共展示設施建設的資金補助;
(五)與大運河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物、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與城鄉建設、財政、農業農村、教育、地名、氣象等主管部門間的綜合協調機制,實行定期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大運河遺產保護中的重大事項。綜合協調的具體工作由文物主管部門承擔。
下列事項應當由定期會議討論決定:
(一)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編制及相關重大項目實施;
(二)大運河保護區劃內重大水利、交通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三)大運河遺產博物館、展示館、遺址公園等重點項目選址、建設;
(四)需要多部門聯合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保護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將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河道和相關水利工程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河道內通航航道及航道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中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與城鄉建設、教育、農業農村、地名、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權限依法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按照規定做好轄區內大運河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文物主管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大運河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大運河遺產受到損害的,應當及時告知屬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
第八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由文物、水利、交通運輸、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
制定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大運河生態修復方案及大運河遺產博物館、遺址公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九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有利于文化傳承,有利于推動沿線民生改善、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總體保護要求;
(二)大運河遺產的構成、保護重點和保護措施;
(三)遺產區、緩沖區的區劃范圍及具體管控要求。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和省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省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劃由遺產區、緩沖區組成。
遺產區內,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緩沖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得破壞大運河遺產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和視廊景觀,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遺產區、緩沖區內已有的不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和設施,應當按照《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規定依法拆除、外遷或者整改。
第十一條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保護補償機制,對因大運河遺產保護而合法權益受損的個人或者單位給予補償。
鼓勵對保護區劃內影響大運河遺產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和視廊景觀的村民住宅、廠房等,通過依法調劑、置換等方式在保護區劃外予以安置。
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募集等方式設立大運河遺產保護基金,專項用于大運河遺產保護補償工作。
第十二條 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大運河遺產標識系統,設置界樁界標,配設相應標志說明。
界樁界標等遺產標識的設置應當與大運河遺產及其歷史風貌相協調,遺產標識設置的選址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保護區劃內建筑物、構筑物的信息數據調查,并將保護區劃的范圍及具體管控要求書面告知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十四條 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的河道清淤疏浚、設施維護、居民住宅維修和樹木種植等活動,應當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并報所在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實地核查,發現不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應當督促改正。
第十五條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淤積情況,并根據清淤疏浚規劃和監測情況,將大運河遺產河道清淤工作納入清淤疏浚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降低河道洪澇災害發生率。
水利、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大運河遺產河道的水環境進行動態監測,促進水生態功能的保護與修復,確保水體水質符合水功能要求并持續改善。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大運河遺產河道的航運功能,避免船舶航行對大運河遺產本體以及古纖道、古橋梁等運河遺產要素造成損害。
第十六條 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明確或者設立的大運河遺產保護監測專業機構負責大運河遺產的監測工作,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巡查,并建立完善監測檔案,按照規定報送監測報告。
大運河遺產保護監測專業機構在監測或者巡查中發現大運河遺產受到損害的,應當及時告知文物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負責河長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大運河遺產所在相關河道的保護納入工作范圍,并列入河長履職考核內容。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大運河遺產河道保護的具體范圍和事項書面告知各級河長,會同負責河長制工作的機構定期組織相關培訓。
鄉級河長和村級河長應當做好責任水域的日常巡查工作,發現大運河遺產受到損害的,及時將相關情形通過河長管理信息系統上報負責河長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河長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文物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運河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巡查。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管理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事項轉交相關部門處理;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反饋文物主管部門;對需要多部門聯合解決的事項,應當及時提交定期會議協調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在處理大運河遺產保護相關事項時需要其他部門提供資料或者專業意見的,協助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提供;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保護、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文物主管部門做好大運河遺產保護的監測工作,并推動視頻監控、水質水文、氣象環境等相關監測數據納入政府公共數據平臺,實現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大運河遺產普查工作,建立普查檔案,進行分類登記、保護。
對普查中發現的具有保護價值的閘、壩、堤岸、碼頭、橋梁等水工、航運設施遺存以及古建筑、遺址、石刻等歷史文化遺存,經考古發掘、歷史研究和價值評估后,可以按照程序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筑予以保護。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大運河遺產調查,并將相關實物、圖片、資料等送交文物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遺產的歷史、科學、藝術、文化等研究,提煉、發掘大運河文化價值,推進大運河文化精神的傳承與發展。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地名、水利、交通運輸、宣傳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大運河歷史地名標識設置,加強大運河歷史地名的研究和宣傳,傳承、發展大運河地名文化。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大運河遺產資源調查、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教育等主管部門采取項目資助、評選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大運河遺產展示體系,按照相關規劃要求,推動大運河遺產博物館、展示館和遺址公園建設;遺址公園建設可以依托河姆渡、壓賽堰、大西壩、小西壩等遺址開展。
鼓勵大運河遺產所在地區(市)利用綠道、文化長廊、健身步道等對大運河歷史文化遺存進行串聯展示。
鼓勵大運河遺產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利用文化館(站)、村史館、鄉村文化禮堂、傳習所以及大運河沿線的老作坊、舊廠房等場所,開展大運河遺產宣傳展示。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大運河有關的媽祖信俗、越窯青瓷、船模藝術、十里紅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及利用。
鼓勵依托甬劇、姚劇、四明南詞、寧波走書等傳統戲劇、曲藝,開展大運河特色劇目創作生產。
支持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以大運河文化為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影電視節目、旅游公益廣告、動漫游戲等,促進大運河文化的傳播。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航道改造,提升航道通行能力,構建通江達海的江海河聯運體系。
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慶安會館等場所,推動大運河和海上絲綢之路文化的協同展示,弘揚河海名城文化,加強國際交流與傳播。
第二十五條 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沿線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優化旅游環境,并加強與中國大運河沿線城市的交流與合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合大運河旅游資源,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大運河旅游產品,打造河海融合的文化旅游品牌。
第二十六條 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以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建立大運河歷史遺存數字檔案、大運河非遺傳承人數據庫和大運河傳統民俗檔案。
鼓勵依托博物館、圖書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場所,利用虛擬現實、立體放映等技術進行大運河遺產及與大運河有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宣傳展示。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的日常宣傳,并利用浙江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宣傳周、寧波歷史文化名城日、重要傳統節日等,集中開展大運河文化及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題展示和宣傳活動。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指導、培育優秀的大運河遺產開放展示場所創建研學實踐教育基地;支持學校通過開發校本教材、組織研學旅游等方式,開展大運河遺產保護知識的宣傳和傳承活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遺產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大運河遺產沿線的村(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村(居)民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
鼓勵志愿者、業余文保員等多種力量參與大運河遺產的知識宣傳和保護工作。
市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群眾性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的指導,搭建大運河遺產保護公眾參與平臺,為公眾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2013年7月5日公布的《寧波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