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決定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3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8號令公布 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四款修改為:“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人員,承擔本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風險及制度性廉潔性評估、清理、報送備案等工作;不能明確的,報請區人民政府確定。”
二、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通過網絡、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調整的,應當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開展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應當不少于10日,但制定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進行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經征求意見、進行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后,連同起草說明、依據及解讀材料等一并提交起草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還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意見,認為不屬于公平競爭審查對象的,應當單獨說明。
“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平競爭審查由文件起草部門負責,對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向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咨詢;部門規范性文件公平競爭審查由部門負責審查;聯合發文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審查,其他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參與審查。”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解讀材料應當全面、準確地解讀規范性文件的出臺背景、重點內容、主要特色、實施辦法、辦事指引等。”
七、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聯合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可以分別經各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也可以經牽頭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后,送其他部門會簽。”
八、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報告。”
九、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審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或者為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立即施行的臨時性措施,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除合法性審核外的其他程序。
“對于依法授權例行調整和發布標準,或者在原文件期限屆滿前經評估后不作原則性修改繼續施行,以及其他需要簡化制定程序的情形,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除合法性審核和集體審議外的其他程序。”
十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經集體審議通過,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后,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等向社會發布,并公布解讀材料。
“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統籌,市司法局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市政務服務大數據局負責指導落實上級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提供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技術保障。
“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以‘規’字號公布,公布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制定機關、文件名稱、文號、公布日期、生效時間、有效期等內容。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二、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專用于廢止原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十三、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意見、解讀材料”。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提交材料時,應當一并提交電子文本。”
十四、在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報送材料符合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通知報送備案機關,同時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布。”
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經評估后,擬在有效期屆滿后繼續施行的,需在重新公布施行后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備案,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的,備案需提交第二十四條中第一、二、七、八項材料。市、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在該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向制定機關提出,由制定機關重新公布施行,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重新公布施行。”
十六、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經督促仍不補報”,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執行失效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的。”
十七、將該《辦法》中“集體討論”統一修改為“集體審議”,“合法性審查”統一修改為“合法性審核”,同時對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
《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