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2018年12月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90號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2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8號修改 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下同),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本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備案、評估、清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受理、審核修改、協調工作。各部門辦公機構負責本部門規范性文件起草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清理、備案審查、報送備案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人員,承擔本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風險及制度性廉潔性評估、清理、報送備案等工作;不能明確的,報請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經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第二章 制定與公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用于管理本地區、本系統、本領域公共事務。
涉及2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也可以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調研起草;
(二)征求意見;
(三)組織論證;
(四)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
(五)合法性審核;
(六)集體審議決定;
(七)公布;
(八)備案。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組織起草,或者由政府指定1個部門起草或者幾個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1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其相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也可以委托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第九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并同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相銜接;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具有必要性、針對性和可行性;
(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范,用語準確規范,條文簡明清晰。
第十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通過網絡、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調整的,應當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開展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應當不少于10日,但制定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事項,原則上不在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確需規定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各方意見及其理由以及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建立征求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規范性文件內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作出采納與否的決定。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積極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進行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經征求意見、進行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后,連同起草說明、依據及解讀材料等一并提交起草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還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意見,認為不屬于公平競爭審查對象的,應當單獨說明。
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平競爭審查由文件起草部門負責,對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向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咨詢;部門規范性文件公平競爭審查由部門負責審查;聯合發文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審查,其他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參與審查。
第十四條 解讀材料應當全面、準確地解讀規范性文件的出臺背景、重點內容、主要特色、實施辦法、辦事指引等。
第十五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后,方可報本部門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提請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聯合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可以分別經各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也可以經牽頭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后,送其他部門會簽。
第十六條 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經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并由主要負責人在文件送審稿上簽署意見,同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起草說明及解讀材料;
(二)規范性文件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或者其他事實依據材料;
(三)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情況說明,其中,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應當附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四)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報告;
(五)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意見;
(六)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意見。
報送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通知送審部門補正材料。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對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經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批準同意后將全部材料轉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程序、相關內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要求送審部門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相關單位協助審查的,送審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審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或者為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立即施行的臨時性措施,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除合法性審核外的其他程序。
對于依法授權例行調整和發布標準,或者在原文件期限屆滿前經評估后不作原則性修改繼續施行,以及其他需要簡化制定程序的情形,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除合法性審核和集體審議外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經集體審議通過,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后,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等向社會發布,并公布解讀材料。
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統籌,市司法局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市政務服務大數據局負責指導落實上級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提供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技術保障。
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以“規”字號公布,公布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制定機關、文件名稱、文號、公布日期、生效時間、有效期等內容。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需要長期執行的,應當予以明確標注;除需要長期執行的以外,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暫行、試行以及未標注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
專用于廢止原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范性文件貫徹實施,或者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應當在文末注明。
第三章 備 案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三)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件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五)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下設的二級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備案規定按照其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執行。
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的同時,應當按照《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條例》的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時,制定機關應當一式兩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
(四)規范性文件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或者其他事實依據材料;
(五)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材料;
(六)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意見、解讀材料;
(七)合法性審核意見;
(八)集體審議決定情況;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材料時,應當一并提交電子文本。
第二十五條 報送備案的文件,經審查,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退回制定機關。經審查,屬于規范性文件,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通知制定機關在7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后,再予備案登記。
對報送材料符合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通知報送備案機關,同時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備案審查后發現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者規定不適當的,經負責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由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在15日內自行撤銷、變更或者改正;制定機關逾期不撤銷、變更或者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經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并按照規定補正程序后重新審查公布;
(三)2個或者2個以上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后依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時,應當向報送備案的單位出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并加蓋備案審查專用章。
第四章 評估與清理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施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進行評估。
規范性文件施行后的評估工作由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組織開展,或者由制定機關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經評估后,擬在有效期屆滿后繼續施行的,需在重新公布施行后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備案,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的,備案需提交第二十四條中第一、二、七、八項材料。市、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在該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向制定機關提出,由制定機關重新公布施行,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重新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與專項清理相結合的制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調整情況,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及時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并做好編纂、匯編和報送備案工作。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違法制發規范性文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越權制發規范性文件的;
(三)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等程序而制發規范性文件的;
(四)拒不執行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漏報、遲報、瞞報應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六)執行失效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的;
(七)其他越權或者不依法制發規范性文件的。
負責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依法履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職責,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者認為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的建議。
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對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8日公布的《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