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
武漢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
武漢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
(2023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6號令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以下簡稱安全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了保護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依法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進行領導。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安全保護區管理,指導和監督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開展安全保護區巡查和管理,協調處理安全保護區內土地利用、建設項目、作業行為、巡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問題,協調安全保護區跨市域協同監管。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務、應急管理、園林和林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
第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安全保護區日常管理,擬定安全保護區范圍,設置安全保護區警示標志,組織開展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技術校核,進行安全保護區巡查和監督。
第六條 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劃定安全保護區范圍,制作安全保護區范圍平面圖,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意見。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安全保護區范圍在五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擴大安全保護區范圍申請和平面圖后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在五日內向社會公布;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安全保護區范圍向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局和市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務、園林和林業等主管部門及相關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九條 涉及安全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要求,依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避免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害或者安全隱患。
第十條 涉及安全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
(一)建設項目規劃階段。項目地上、地下結構(含圍護結構)外邊線后退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邊界不足十五米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決定時,應當就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書面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
(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階段。城管執法、水務、園林和林業等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就安全防護方案等書面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
(三)建設項目施工準備階段。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就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等書面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安全保護區內的作業行為不需取得行政許可的,施工單位在作業前,應當就作業方案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并根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未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或者未按照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要求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不得擅自作業。
本條所稱作業行為,主要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第三十條、《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作業行為。
第十二條 需由市級部門轉報上級部門實施許可的建設項目,市級部門在轉報前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五日內,依據技術規范規程及行業標準出具意見,情況復雜的,不超過十五日。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對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開展巡查和監督。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進入建設項目、作業現場進行巡查,有權制止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并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逾期未改正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作業單位在進行項目施工或者作業過程中,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落實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并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巡查監督。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作業單位在實施地勘、鉆探等具有擊穿隧道風險的作業前,應當主動告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并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現場監督。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關鍵部位、關鍵設備和重要地段地質狀況開展長期監測。
項目施工或者作業過程中,需要對軌道交通結構進行專項監測的,建設單位、作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開展專項監測。專項監測活動應當接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監管,不得影響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護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應急預防。
第十九條 安全保護區內發生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等突發事件的,建設單位、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同時向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未按照許可的作業方案、安全防護方案施工的,由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務等作出相應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依據《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安全保護區內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作業行為,未按照規定就作業方案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擅自施工作業或者施工作業未按照安全防護方案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軌道交通安全后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作業行為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務、園林和林業等對安全保護區負有監管職責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