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物業管理條例
紹興市物業管理條例
浙江省紹興市人大常委會
紹興市物業管理條例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移交、維修等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救援、特種設備管理等部門和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安全檢查工作,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人開展安全管理。發現安全隱患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人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安全巡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發生;發現有影響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專業經營單位。
物業服務人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的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及時處理。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不及時處理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管理規約規定,代為處理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可以直接由前期物業服務人代為經營管理。扣除合理支出后的所得收益歸業主共有,其中前期物業服務人代為經營管理的支出不得超過經營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并在物業竣工驗收前,一次性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物業保修金,存入指定銀行,作為物業維修費用保證。
建設單位收到保修通知書五日內不履行物業保修責任的,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組織維修。費用在物業保修金中列支。保修期內出現的物業質量問題,物業保修金交存期滿仍未修復的,交存期延長至修復完成。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滿后,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依照有關規定退還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退還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轉為該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維修資金。
第五十一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首期交存的物業維修資金總額百分之五的標準設立應急備用金,用于下列緊急情況:
(一)電梯故障無法正常運行的;
(二)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嚴重失修且消防救援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三)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四)建筑立面瓷磚等外墻裝飾層和公共構件發生脫落或者存在脫落危險的;
(五)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發生前款緊急情況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撥付申請額度百分之五十的應急備用金,維修完畢后按實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時報告物業管理區域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法定條件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未達到規定的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將其有權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價格予以公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在承接查驗過程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分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未按時報備物業服務合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按要求公開有關信息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對共有物業或者物業專有部分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措施的。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退出時拒不移交結余的前期物業服務啟動經費、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或者隱匿、轉移、毀損有關財物和資料,或者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逾期期間所收取的物業費;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取物業費和物業服務保證金、押金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挪用、侵占或者擅自處分業主共有物業及其收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有阻撓、妨礙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或者不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等行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廚房上方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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