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3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3年11月23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六項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對《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诙䲢l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圍內河砂運輸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調整范圍的,從其規定!
。ǘ⿲⒌谒氖粭l、第四十二條中的“沒收違法所得”修改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
。ㄈ⿲⒌谒氖艞l的“依法予以拍賣、變賣后抵繳罰款”修改為“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四)將第五十條的“依法拍賣、變賣,變價款扣除保管、處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費用后上繳同級財政”修改為“依法拍賣,拍賣所得款項扣除保管、處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費用后上繳同級財政”。
二、對《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項修改為:“(五)建立檢測事項臺賬,并將在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的不合格事項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六項修改為:“(六)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連續編號,不得抽撤和涂改”。
(二)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⒌谒氖邨l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未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告知檢測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⒌谒氖艞l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采購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的;
“(二)違反第十八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ㄎ澹⿲⒌谖迨臈l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
三、對《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谝粭l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ǘ﹦h去第六條的“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
。ㄈ⿲⒌谄邨l第一款的“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修改為“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
。ㄎ澹⿲⒌诙鍡l第三項修改為:“(三)遵守管理規約,無損害公共利益行為”。
。﹦h去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住宅物業,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ò耍﹦h去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ň牛⿲⒌谖迨畻l第四款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修改為“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ㄊ⿲⒌谖迨龡l第三款的“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修改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修改后單列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
。ㄊ唬﹦h去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并由頒發其資質證書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ㄊ⿲⒌诹藯l第四項修改為:“(四)違反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ㄊ⿲⒌谄呤畻l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共有部分,是指:
“(一)建筑區劃內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建筑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
“(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四)建筑區劃內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于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筑物的規劃占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ㄊ模⿲⒈緱l例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對《廣東省公路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的“城鎮規劃”、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二)刪去第六條。
。ㄈ⿲⒌诰艞l改為第八條,第二款的“公路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標準”修改為“公路建設依法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標準”。
(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試運營期滿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申報審批工作。政府審計、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審計和環保等單項驗收。”修改為“試運營期滿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申報審批工作,并及時辦理環保等單項驗收!
(五)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六)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ㄆ撸⿲⒌诙畻l改為第十九條,刪去第一款的“按照有關規定補交已行駛里程的補償費”。
。ò耍﹦h去第二十一條。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一款的“或者超限運輸”。
。ㄊ⿲⒌诙藯l改為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證”修改為“不動產權屬證書”。
(十一)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ㄊ﹦h去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ㄊ﹦h去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十四)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收費公路交工驗收合格方可收費!
。ㄊ澹⿲⒌谒氖藯l改為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及時開足通道,保障收費通道的暢通;因未開足通道而造成在用通道平均五臺以上車輛堵塞的,應當采取快速放行措施并開足通道。”
(十六)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尚未造成路產損壞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路產損壞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ㄊ撸⿲⒌谖迨粭l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車輛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ㄊ耍﹦h去第五十二條。
(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ǘ⿲⒌谖迨臈l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劃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ǘ唬﹦h去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二十二)刪去第五十九條。
。ǘ⿲⒌谒氖艞l第二款的“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按照第五十八條”修改為“按照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的“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的“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的“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此外,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五、對《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谑畻l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應當給予特殊獎勵!
。ǘ⿲⒌谑䲢l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生產經營。許可證明文件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ㄈ﹦h去第二十一條。
。ㄋ模⿲⒌诙䲢l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一款的“等特殊食品”。
(五)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相關證明和采購清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修改為“相關證明和采購清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個月”。
(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確保安全無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則,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時方可使用,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于專用櫥柜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與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等分開存放,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臺賬!
(七)刪去第三十一條。
。ò耍⿲⒌谒氖臈l改為第四十二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修改為“食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ň牛⿲⒌诹臈l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ㄊ﹦h去第六十五條。
。ㄊ唬⿲⒌诹鶙l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相關經營者未履行查驗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ㄊ⿲⒌诹邨l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立專柜或者專區并用提示牌標明的,或者未按規定存放相關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ㄊ⿲⒌谄呤粭l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索證索票的,納入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傳送數據或者上傳虛假電子憑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ㄊ模﹦h去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此外,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六、對《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八項修改為:“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產品的”,將第十一項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修改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ǘ⿲⒌谖迨䲢l第一款修改為:“案件依法查處后,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罰沒款數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獎勵;沒有罰沒款的,給予適當獎勵。獎金在辦案經費中列支!
。ㄈ⿲⒌谖迨邨l修改為:“有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